什么情况
未签劳动合同,员工索赔双倍竟然败诉了?什么情况?!
—— 事件引导
新闻回顾
原告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太物流公司)因与被告单某某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泛太物流公司诉称:被告单某某于2011年6月30日入职我公司,负责员工档案管理工作。其自2011年7月29日下班后,就未再到公司上班,原告多次与其电话联系,其始终没有上班,且未办理请假或离职手续,直到2011年8月17日其给原告相关领导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内容为:“因我个人不认同公司的文化,特向各位领导提出辞职”。
单某某入职当日,原告即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与《员工录用审批表》、《公司物品申请表》一起放在了单某某的人事档案袋中。单某某利用保管员工档案的便利在离职时将包括《劳动合同》在内的相关资料带走,但在仲裁庭审质证时出具了与《劳动合同》一起存放在档案袋中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公司物品申请表》的原件,这一事实佐证了单某某离职时带走了包括劳动合同在内的相关资料,原告不应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被告单某某主张原告泛太物流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庭审中,泛太物流公司提供了单某某的《工作职责》为证,上述材料载明:“2011年7月7日经理分配给我的工作如下:员工投诉;……;员工档案管理:档案转我处后,审表格、审手续;……”上述内容下方有单某某签字,并写明2011年7月7日:单某某否认自己负责员工档案管理,亦否认《工作职责》中的签字系自己书写,经法院释明,单某某不申请对上述签名是否为自己书写进行司法鉴定。另查,本案审理中,单某某提交了《员工录用审批表》以及《公司物品申请表》的原件,其中《员工录用审批表》载明:姓名单某某、性别女、部门人力行政部、工作地点北京……;聘用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共叁年,试用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共叁月;试用期待遇:基本工资 1500元、岗位工资1500元、各项补贴500元、加班工资500元,合计4000元:转正后待遇:……,合计5000元;
泛太物流公司提出上述审批表及申请表与劳动合同同时存放于单某某的员工档案中,上述材料原件在单某某手中的事实本身即说明了单某某负责保管档案并带走劳动合同的事实。单某某提出上述两份材料系泛太物流公司的杨富清为让自己了解工作职能而交给自己的,事后未要回,故原件由自己保管。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原告泛太物流公司无须向被告单某某支付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8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
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洪文解析
法院认为,原告泛太物流公司提出曾与被告单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某某负责保管员工档案并借此将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取走。对此法院认为,依据泛太物流公司提供的《工作职责》的内容,单某某负责公司员工的档案管理工作,其虽否认负责上述工作,且否认《工作职责》中自己签字的真实性,但经法院释明,其未申请对上述签字的真伪进行鉴定,应当承担上述事实不能查明的不利法律后果,即法院对《工作职责》的证明力予以确认,采信泛太物流公司关于单某某负责员工档案管理的主张,但仅凭借单某某负责保管档案以及其持有部分泛太物流公司文件的事实并不足以证实泛太物流公司曾与单某某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书。
由于双方均认可填有《员工录用审批表》且该表为上诉人单某某持有和提举,所以,该节争议的实质就演化为该《员工录用审批表》能否视为是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此,法院认为应结合《劳动合同法》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予以双倍工资惩罚的立法目的予以分析。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针对实践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以及《劳动法》第十六条仅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规定违法后果的立法缺陷,增设了二倍工资的惩罚,该第二倍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其次,结合单某某持有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分析,该表已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表中明确约定了单某某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泛太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的签字,**该审批表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能够既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