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余某是八级车工,2010年5月退休后,又被原企业聘用。有天,余某在工作时不慎将右脚砸伤。此时余某和单位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并且单位也承认他是正式职工。
但是,当他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被告知没有资格。随后他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部门表示余某是退休人员,不能按照劳动者的办法来解决和单位的争议。
无奈之下,2011年7月14日上午,余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对用工单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佘某各项损失6万余元。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人都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主体。
劳动者自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 社保开始向他们支付养老保险金,保障其正常生活。
所以, 佘某与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形不成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一旦在工作中出现人身损害情形不能确认为工份退休返聘不形成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用工单位无须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当然也意味着他们享受不了工伤待遇。
解析
佘某虽不能获得工伤认定,并不是说用工单位因此就免责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庭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佘某与单位不形成劳动关系, 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调整,但可以形成雇佣的劳务关系,仍然要受到其他民事法律调整。
相关延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应规避什么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重,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由于用工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这就直接影响了退休返聘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时如何处理存在着极大的争议。
退休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以及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因工作发生的意外事故的赔偿责任等,在发生争议时,能够直接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避免因缺少法律规定而产生纠纷。
对于未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合同中未专门约定,在发生工伤后,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应该由工伤保险支付;如果未缴纳工伤保险,则应该有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进行处理。
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给退休返聘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在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理赔,这样不仅能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也能降低企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