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人社部调解仲裁司副司长参加部门户网站在线访谈,介绍《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相关情况,回答网民有关问题。
问
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方针,《通知》在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预防调解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方针。加强源头预防,通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或者第三方居中调解化解劳动争议,将我国“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理念与说服疏导“息诉止讼”的柔性化调解手段结合起来,从而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
《通知》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是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推行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制度,多种方式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在协商解决争议中的作用,提高协商和解成功率。
二是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特点引导当事人灵活选择调解方案,特别是加强调解与仲裁衔接,要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仲裁审查申请要当场受理,并将处理时限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规定的五个工作日缩短为三个工作日,切实提高审查效率,增强调解协议执行力。
三是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调处。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订应急工作预案,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通过主动约谈用人单位、引入社会力量等措施强化调解效果。
问
《通知》中提出的集中办结超审限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案件受到网民关注较多,请您介绍一下?
答: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因素影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总量大与处理难度大态势并存。
2019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案件99.1万件,同比上升19.2%,案件总量再创历史新高。同时,劳动关系复杂化、争议主体多元化、诉求多样化带来争议处理难度不断增大,部分地区仲裁机构“案多人少”矛盾更加凸显。
虽然各地仲裁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完善制度、优化程序、深挖办案潜力,但案件超审限现象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影响到农民工当事人的获得感。对此,《通知》进行了专门部署,要求各地仲裁机构组织精干力量采取优先调解、优先开庭、优先裁决等措施,通过倒排时间表、记账销号等方式,将2019年7月31日以前超审限未办结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限期全部办结,基本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超审限现象。
问
网民注意到,《通知》提出畅通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增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处理效果、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这些内容与以往有哪些不同?
答:2016年,我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处理了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但对标对表党中央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还存在部门协调力度不够、工作措施常规化等问题。
对此,《通知》主要采取以下超常规措施:
一是进一步提高处理效率。提出对符合条件的争议当天立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有关事项,落实《办案规则》简易处理规定,将简单小额案件审限缩短至三十日内,降低农民工维权时间成本。
二是有针对性完善办案机制。考虑农民工普遍举证能力不足的实际,强调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农民工申请依法主动收集证据;要求适用先行调解、终局裁决等规定,提高争议案件仲裁终结率;对重大案件实行仲裁机构负责人挂牌督办制度,发挥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加大案件处理力度。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目前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查询用人单位的相关账号,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这是通过行政法规赋予仲裁机构查询用人单位账户的权力,可以有效解决仲裁机构调查取证难问题。
三是统筹发挥仲裁与诉讼两种制度优势。2017年我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以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人民法院积极落实文件要求,大力推进裁审衔接工作。截至2018年10月底,全国各省级及多数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人民法院建立了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并逐步统一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规范程序衔接。
《通知》对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中落实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两部门协调配合提出进一步具体要求,特别提出了建立裁审证据衔接制度,这是裁审衔接工作又一项重要成果,有助于切实发挥仲裁准司法制度的“前置、终结、三方、效率”的作用,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拦水坝”的制度效能。
问
您刚才也谈到,要加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网民们对此也非常关注,《通知》对人民法院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有哪些规定?
答: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需要切实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对此,《通知》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完善案件审理机制。畅通立案“绿色通道”,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有工资欠条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进一步畅通农民工当事人维权渠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主动依职权调查,充分考虑农民工举证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机制功能,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二是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作为重点民生案件纳入速执程序,优先安排人力、物力,用足、用尽执行措施;规范裁审执行程序衔接,强化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力度,保障仲裁处理结果落实落地;及时给予执行救助,保障困难农民工生活等。
三是落实案件保全规定。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农民工在仲裁阶段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快速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等,有效保障案件执行。
问
加强“互联网+调解仲裁”服务平台建设,更好地为农民工提供“零跑腿”、“网上办”等服务,也是《通知》的一个亮点。请问目前调解仲裁信息化建设情况如何?
答:实践证明,信息化是调解仲裁工作的一场深刻变革,调解仲裁机构运用数字技术以来,由少到多,由弱变强,由封闭走向开放,对争议处理提质增效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牵引性作用。调解仲裁信息化建设的载体主要是“三个系统、一个平台”——全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系统、全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员管理系统、全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监测系统、“互联网+调解仲裁”服务平台。
仲裁办案系统旨在规范办案流程,统一办案标准,提高办案效能,加强办案监督。截至2019年6月底,该系统使用率达到94.3%,线上办案率达到79%。仲裁机构人员管理系统旨在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全国仲裁机构和工作人员情况,提高机构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水平。仲裁案件监测系统旨在加强调解仲裁统计分析、形势研判和风险防控工作。
2018年,我部印发了《“互联网+调解仲裁”2020行动实施计划》,进一步加大调解仲裁信息化建设力度,特别是按照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原则大力加强“互联网+调解仲裁”服务平台建设。目前,“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已在全国7个省(区、市)完成试点,涵盖调解组织1516家,调解员2742名,试点期间受理案件1222件。
现正在根据试点情况进一步完善系统,即将在全国推广使用。同时,积极探索开展“互联网+仲裁”服务,已有15个省(区、市)建立了统一的“互联网+仲裁”服务平台,有的地区还提供手机APP、微信小程序、12333电话等多种方式联动服务。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梳理出在线申请、材料提交、信息发布查询、在线送达、裁审信息共享等“互联网+仲裁”主要服务功能,下一步将试点先行,待取得经验后适时向全国推广。
问
网民们非常想了解具体的维权情况,很多网友关心有哪些方便的维权方式?
答:为广大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维权服务一直是调解仲裁工作目标,也是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主渠道的优势所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目前,全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达到96.6万家,300人以上大中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已超过50%。全国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超过93%。同时我们还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指导各类行业商(协)会、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等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实现纠纷隐患处理不出厂、一般争议调解不出乡镇(街道)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是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截至2018年底,全国已建立3062个仲裁院,建院率达到93.1%,共有专兼职仲裁员2.9万人。此外,我们还指导各地仲裁机构结合实际,推进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和流动仲裁庭建设,进一步为当事人提供就近就地仲裁服务。
问
《通知》已经印发,接下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开展哪些工作抓好落实?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将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关于抓落实的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通知》落实工作。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解仲裁机构深刻认识实施“护薪”行动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时限、要求和责任人。
二是健全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解仲裁机构要主动与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加强沟通协调,落实《通知》有关要求,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互动有力的工作局面。从目前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各地高度重视《通知》落实工作,一些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联合制定下发实施意见、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等措施落实文件;有的地区拟在仲裁院设立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制定农民工工资争议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处理预案等方式加大落实力度。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指导督查。一方面督促各地攻坚克难,认真开展集中办结超审限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案件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另一方面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调研,推动《通知》中各项长效机制落地生根,有关超常规措施落实到位。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推广先进经验。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特别是做好典型案例宣传,发挥“处理一案、警示一片”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加强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各地在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不断产生放大“效应”,推动工作有序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