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7年张某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一直在质量管理部从事质量管理员工作。2015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工作岗位为质量管理。
2017年7月21日,张某填写了《养老金申领表》,其中申请领取养老金年月填写为2022年8月,并在表格下方注明其退休年龄为55周岁。2017年7月25日社保中心发出张某的《养老金核定表》,书面告知因退休将自2017年8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A公司因此于当日通知张某已办妥退休手续、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
2017年7月26日,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按每月1万元计算,支付自2017年7月26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仲裁委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张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
女职工是否属于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是否符合年满55周岁退休的条件,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就目前情况而言,在本市相关劳动行政部门已经为张某办理退休手续并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A公司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张某要求A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故,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退休年龄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退休年龄针对不同类别的人员有所区别,本文仅涉及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退休年龄的认定。
原则上,男性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且须累计工龄满十年。
此外,还有三种特殊情况的劳动者退休年龄与前述有所差别:
第一、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的劳动者可以延迟退休。此类劳动者女性退休年龄为55周岁,男性退休年龄为60周岁。
第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连续工龄满10年的劳动者可以提前退休。男性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性为45周岁。
第三、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累计工龄满十年的劳动者可以提前退休。男性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性退休年龄为45周岁。
劳动者是否达到退休年龄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如果劳动者已经经过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开始领取养老金,则应当认定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
2、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同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由劳动双方明确的意思表示、有实际解除行为方可解除;但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当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劳动双方额外实施终止行为。
本案中张某已通过社保部门的审查,也已被核定自2017年8月起领取养老金,应当认定张某已达到退休年龄,A公司通知张某劳动关系终止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张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
公司治理建议
1、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双方成立劳务关系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目前主流裁判观点亦认为,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的,双方仅能成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相比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劳务关系中的用工风险会少一些,例如不负有强制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的义务。
2、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前文已述,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原则上劳动合同是自动终止。但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退休手续而是继续对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双方继续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的,不应认定劳动合同终止。在此期间,如果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工伤责任。
因此,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用工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关注临近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准确退休时间,提前发送通知告知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待达到退休年龄后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终止用工。
法条指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