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依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需满足以下条件:①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②经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③加班时长需遵守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即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3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依据《劳动法》第42条、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健康安全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④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解读提示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需与工会及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对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加班并非用人单位单方面可以决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
劳动者不同意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可以强迫加班,否则属于侵犯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员工有权拒绝,且不构成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旷工,用人单位亦不可据此认定员工违纪并根据规章制度进行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经协商单方面安排员工加班,即在出现法律规定的公共安全紧急事件时,员工必须服从加班安排,且可以有条件的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员工不得拒绝。
典型案例
在扬州群发公司与石某劳动争议一案中[(2017)苏10民终1257号],二审法院认为,群发公司提供两份《购货合同》及索赔报告,认为公司系因生产任务紧迫才要求劳动者加班,但根据法律规定,群发公司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而系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群发公司认为石某拒绝加班系违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七十四条第四项,即拒绝主管人员合理调遣、指挥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但根据上述劳动法规定,群发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要求石某加班,不属于合理调遣,群发公司亦无证据证明石某对主管人员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群发公司工会向公司领导所发的函亦认为公司不能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对群发公司认为石某拒绝加班系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群发公司所发通告中明确表示对石某予以辞退,故该通告实系解除与石某的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后群发公司未经征询工会意见即在公司内四处张贴公告,系以公示的方式向石某送达了该通告,双方的劳动关系自送达石某时即解除。群发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认定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
实务建议
用人单位应在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基本休息权之间找到平衡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积极与劳动者就加班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加班待遇。同时对于拒绝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亦应予以理解和尊重,不可因此采取罚款、认定旷工乃至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进行处分,避免由此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