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三橙
被申请人:明天公司
三橙称2017年9月4日入职明天公司,担任董事长助理级法务总监,月工资应发放标准为47000余元。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未安排年休假。2018年5月11日明天公司未提供法务总监劳动条件。2018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无故克扣工资200元。基于以上原因,被迫于2018年6月25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三橙请求明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及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
明天公司辩称:仅认可未发放三橙6月1日至25日工资,其他申请请求均不认可。
关于三橙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主张缺乏依据。
首先三橙于2017年9月4日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已提供劳动合同等入职手续供其签署,其本人亦已在劳动合同“乙方”处签字并署日期,同时签署了保密协议及考勤制度知悉确认函,据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已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三橙是公司法务总监和董事长助理,是公司的法务负责人,其职责范围就包括管理审查及审批包括公司规章制度、合同及印章使用等内容。因此即便2017年9月4日《劳动合同书》存在瑕疵而无法认定其法律效力,但因三橙职责范围就包括了管理、审查及审批合同的内容,且在我公司多次督促其在该合同最后一页补签的情况下,三橙依然以各种理由拒绝在该页补签名字,应视为其存在过错或故意为之。其据此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予以驳回。
经查:三橙于2017年9月4日入职明天公司,岗位为董事长助理级法务总监。明天公司主张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提供了劳动合同予以证明。该合同劳动报酬处及尾页乙方签字处为空白。三橙认可该合同封皮及合同中手写内容时期本人所写,主张因公司不同意在合同中填写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税后40000元,故其未在合同尾页乙方处签字。
明天公司不认可三橙主张,称公司先将改好章的合同交至三橙填写,三橙未填写劳动报酬,公司不清楚劳动报酬处空白,当时也未发现。三橙工作职责范围包括管理审查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等范围,未签字应视为其存在过错,该公司提交了用印审批记录单及劳动合同审查修改邮件予以证明。
三橙称公司所属不符合常理,公司应有审查义务,其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称其只负责审核合同,不负责签订。
二、审理结果
明天公司支付三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 3517.04元,
三、争议焦点
仅在劳动合同封皮上签名,能否认定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法律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如果双方没有签字或者盖章,那么根据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从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来看,劳动报酬处及尾页乙方签字处为空白,但劳动合同封皮签字及日期均为三橙所写,那么能否认为系“生效”的劳动合同呢?
对此,仲裁委认为:明天公司作为劳动合同签订方及保管方,理应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负有审查义务。明天公司虽提交了劳动合同,但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劳动报酬在该合同中未填写,合同乙方签字处也没有三橙确认签字,并不具备生效条件,因此仲裁委对明天公司主张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不予采信。
五、法律建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同时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不管用工之日起是否超过一个月,因劳动者原因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及时与劳动者一方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即有承担劳动关系终止前二倍工资的风险。
就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首先提交“有效”的劳动合同,笔者认为该“有效”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均应填写完整,能够体现出必备条款已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其次,公司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公司就“有效”的劳动合同已经向劳动者一方提出过签订,但在事实或回复上,劳动者仍没有实际行动,或无合理理由拒签。上述证据,有利于证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