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公司是有多冤?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钱财,公司并未追究其刑事责任,仅让其自动离职,但因自身做法不慎严谨,却被员工反咬一口,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二倍工资差额。
让我们一起来研习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熊某2015年3月入职甲餐饮有限公司,任厨师长,负责采买等工作。该餐饮公司因多种原因长期亏损,故公司股东于2016年底将该餐饮公司盘出。新接手负责人在清查账目过程中发现熊某采买账目存在巨大问题,长期将采购物品单位“斤”记作“公斤”,并要求供货商将差价给付自己,达到侵占公司财产的目的。新负责人发现上述问题后,遂与熊某谈话,要求其自行离职,但并未要求其归还侵占财产。熊某见行迹败露只得结清当月工资后办理离职。此事件中,仅形成了熊某单方出据的《工资领取单》,双方并未签署离职协议,亦未对熊某侵占行为进行证据固定。
熊某离职后,于2017年年初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收到开庭通知后,逐向熊某联系询问此事,熊某告知已经撤诉,请公司不必理会。公司信以为真,开庭当时未出席,仲裁委缺席判决:1、公司向熊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4万元。2、公司向熊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77万余元。
公司收到裁判文书后方知被骗,但截至收到仲裁裁判文书之日,手中无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冤枉。后公司咨询律师,在律师帮助下致电熊某,通过电话录音固定了熊某侵占公司财务的事实,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审。要求不予支付赔偿金及二倍公司差额。
裁判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熊某面对后期补救固定的录音证据等,主动提出调解方案,即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及二倍工资差额。
研习结论
当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时,公司对其进行辞退无可厚非。但是,在辞退的过程中一定要审慎对待,要保留相关证据。否则将陷自身于风险。
在诉讼的过程中,“证据”是王道!事前的证据固定很重要,如果没有做好,在事后也要及时补救。
没有证据打官司,即使再有理,再委屈也没有人能帮到你。本案中,如前期熊某离职时,要求其签署好相关文件,对熊某问题及时固定,熊某很可能不会有侥幸心理去提起劳动仲裁。即使在一审过程中,也是因为熊某面对公司后期取得的证据无法抵赖,才提出调解。试想,如果熊某再狡猾些,直接挂断电话,那么公司的哑巴亏是吃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