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要是再不注意这些劳动法大坑,只会导致公司败诉!

2022年05月16日16:19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试用期的本质在于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提供一个“考察期”,以便双方决定是否建立长久的劳动关系。

然而,有的单位却将试用期变成了自己的违法“保护伞”,随意延长试用期、不办理社保、试用期届满时恶意将员工辞退……

老板不懂劳动法,HR又只是机械的执行,到最后公司败诉的锅还是得HR自己来背了!快来看看这些坑吧~

01

试用期限约定过长

超过标准应予赔偿

2015年9月25日,小王入职某公司,担任人力总监。2016年4月10日小王离职,后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小王此前与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9月25日至2017年9月24日的两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2016年3月25日转正;同时约定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2万元,转正后月工资标准为2.5万元。

诉讼中,小王提交了一份2016年3月25日公司向其发送的电子邮件,其中载明“我司曾与您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现试用期已经届满,由于您在试用期期间表现良好,现正式通知自今日(2016年3月25日)起转正,希望您继续努力工作”。

对于这份证据,公司表示予以认可,并且承认与小王约定的试用期期限超过了法定标准。但公司认为,小王作为人力总监,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职期间一直没有对试用期期限提出异议,应视为对6个月的试用期予以认可,故公司无需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双方之间约定的试用期却为六个月,显然超过了法定标准,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据此,法院判令公司须向小王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建议:试用期的期限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决定,但是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所规定的上限,且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建议用人单位还是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避免日后劳动风险。

02

试用工资标准过低

明显违法应补差额

2017年2月20日,小李入职某工程公司,担任技术总监。2017年7月小李离职,后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工程公司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小李与工程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7年2月20日至2020年2月2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017年5月20日转正;同时约定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转正后月工资标准为1.6万元。

小李认为,虽然自己在职期间公司一直都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工资,但试用期工资标准过低,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此要求公司应支付试用期的工资差额。庭审期间,小李提交了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公积金缴费记录、个税扣缴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对此,工程公司则认为,自小李入职之日起,公司一直按照1.6万的月工资标准向小李支付工资,且试用期工资拆分为两部分发放,其中8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剩余8000元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小李,转正后则全部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小李支付工资,但公司并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主张相互印证,而公司并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进而认定,小李的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转正后月工资标准为1.6万元。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以转正后工资标准的80%为基数补足试用期工资差额。本案中,小李的试用期工资只有转正后工资的50%,公司的行为明显违法,须予以补足。

据此,法院判令公司按规定向小李支付试用期的工资差额。

建议:试用期工资法律有明确规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的工资制度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建议您选择以短期劳动合同代替试用期。此时由于不存在试用期,工资标准也无需适用“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03

试用期无理由解约

举证不能依法赔偿

2018年2月19日,小赵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广告部销售总监。入职时,小赵与科技公司签订了期限达3年多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18年8月19日转正。然而,小赵入职仅1个多月,就接到公司向其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以小赵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将小赵辞退。

小赵认为,科技公司从未告知其录用条件,在职期间公司也从未对其作出过相关考核,自己一直兢兢业业地工作,科技公司是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公司则在庭审时表示,公司曾经明确向小赵告知了录用条件,并且对小赵进行了考核,后经考核认定小赵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公司与小赵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无需向小赵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举证证明已经向劳动者明确告知了具体的录用条件,并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进而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据此,法院判令公司须向小赵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建议:在试用期内依据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四个要件,1.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一般为书面形式。2.录用条件对员工进行了告知。建议您选择让员工对录用条件签字确认。3.劳动者不符合约定的录用条件。4.在试用期内将具体的解除理由向劳动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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