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秦某系某销售公司业务经理。该公司针对业务人员制定了销售风险金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凡有年度销售提成或者奖金来源的,每年从个人税后净受奖额中留置25%作为销售风险金;在工作中出现人为销售风险或按照公司规定需要个人承担风险的,将用留置的风险金冲抵应承担的金额;不存在冲抵事项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可领出个人留置的销售风险金。
截至2017年底,秦某留置在公司的风险金累计已有19000元。2018年年中,秦某辞职,因秦某的销售客户此时尚未付尾款,给公司造成贷款利息损失,该公司将15224.26元的罚息用秦某的风险金冲抵,冲抵后返还给秦某的风险金仅有4000多元。
2019年1月,秦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返还全部风险金。
处理结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风险保证金制度违反法律规定,应全额返还扣押劳动者的风险金。
案情解析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提成从性质上属于计件工资,是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以上法条,该销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公司从职工劳动报酬中提取风险金的行为,属于克扣工资,无任何法律依据。
同时,关于秦某的客户回款不及时的问题,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秦某负有过错,即秦某并未因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扣除秦某风险保证金的行为,实质上是将企业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职工,该行为无法律依据,也属于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因此,应返还秦某的风险金。
延伸思考作为盈利性企业,经营中回款不及时的情形时有发生,但用人单位不能简单地将风险损失转移到销售人员身上。
对货款无法收回的,销售人员应承担协助催缴义务,而不是承担全部损失。
企业可以通过经济仲裁、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向未付款方主张权益;如无法追回货款且有证据证实员工有过错的,再以法律手段向员工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