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聘顾问,顾问和公司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这个问题相信许多人都知道,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顾问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属于顾问式的服务合同,比如像财务、税务、律师等顾问聘用合同,这些服务者与顾问单位之间的关系存在以下共同特点:
1.与顾问单位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2.人事关系在自己特定专业领域所在单位,不因其为顾问单位提供咨询、出庭等服务而变更;
3.社会保险由自己所在的事务所按月缴纳而非由顾问单位缴交;
4.与顾问单位之间所签订合同并非劳动合同,而是顾问式的聘用合同;
5.服务期限结束后由双方自行商定是否续期,无需下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6.解除合同后不享有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
因为个人与被服务单位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服务过程中这些个人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因此这类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这种劳务关系,顾问一般都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其他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当然在合同内容的写法上,要从劳务关系来写,从聘用合同的内容来看,体现合同仅是员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合同,比如约定员工的工作时间、地点是根据需要才联系,这样可以表现出平时员工不受公司的管理。
同时让顾问平时参与公司管理的工作,只限于约定的内容,是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不要让顾问参与更多公司业。当然公司也不要给顾问缴纳社保,这样顾问无法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