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解读提示
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可。
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包括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因此,在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对“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和“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作出明确具体约定。可以同时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其中列举竞争对手名单,易于劳动者履行义务,一旦产生争议也容易举证和认定。实践中,有些竞业限制条款将竞业限制的范围扩大到与本单位和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及其关联公司,不但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甚至可能严重影响到劳动者的就业权和生存权,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竞业限制的地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经营区域确定,如果用人单位属于区域性经营的企业,则将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约定在本经济区域内即可,不宜一刀切的约定为全国范围甚至全球范围,否则司法机关有可能认定该条款因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应为无效。而对于互联网信息类企业,因为开展经营的区域性不明显,可以不约定竞业限制的具体地域区域,劳动者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的期限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次日开始计算,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年。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超过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对于没有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有些地区认定为两年,有些地区则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可以随时解除。
典型案例
在魏某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2014)海民初字第15117号],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载明:甲方百度在线公司,乙方魏某。竞争对手,指与甲方和/或其关联公司从事竞争业务的经营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或控制或参股Google、雅虎、腾讯、阿里巴巴等和/或其他从事互联网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搜索、门户网站、C2C业务、即时通讯等)、IT和通讯类业务的经营组织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中的员工离职后直接或间接以持股或其他方式设立或控制的从事互联网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搜索、门户网站、C2C业务、即时通讯等)、IT和通讯类业务的公司也视为甲方的“竞争对手”。甲方的关联公司,指Baidu.com,Inc、BaiduHoldingsLtd、百度在线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中国)有限公司、百度株式会社(日本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付宝科技有限公司及前述公司的所有分公司及子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等。具体到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还应包括该竞争对手的任何一位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正副总经理、监事以股东或董事或监事或法定代表人身份任职或被以专兼职方式聘用的其他经营组织。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其任职于甲方期间及离职后1年内,不得在从事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业务的任何竞争对手或该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处,接受或取得任何权益和/或职位,或向任何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的竞争对手或该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提供任何咨询服务或其他协助。法院认为,鉴于百度在线公司所从事产业的特殊性,百度在线公司与魏某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亦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百度在线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百度地图业务,而魏某入职的北京协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高德软件有限公司经营高德地图,魏某入职北京协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实务建议
虽用人单位在采用竞业限制方式保持竞争优势时,既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用人单位在起草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尽量详细约定具体竞争业务(产品)、竞争对手名称、地域范围、竞业期限等,而非简单照搬法律原文或通用格式条款。
附部分地区规定:
1.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超过二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
3.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2008修订)
第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