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都于2008年6月10日到沙特阿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2013年6月18日,霍都与同事李某某发生争执。2013年6月21日,沙特阿公司对霍都给予书面警告处理。
同年7月24日9时30分许,因霍都不满部门主管的工作安排,辱骂主管并往其脸上吐口水,主管向派出所报案。
公司《员工手册》关于解雇的内容规定,“打架、身体的语言或言语的暴力、威胁或骚扰其他员工、客户、来访者以及任何其他与公司有关的人,包括但不限于种族歧视和性侵犯”,可作解雇处理。霍都在《员工手册》签收单上签了名,该签收单上写明本人承诺认真阅读《员工手册》并严格遵守所有条款。
2013年7月24日,沙特阿公司以霍都“对其上司进行威胁和公然侮辱,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并鉴于其近期的表现为由,根据《员工手册》,对霍都作出解除聘用关系的处理。
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后,霍都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沙特阿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55561元。
2013年10月28日,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沙特阿公司向霍都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780.5元。
沙特阿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往管理人员脸上吐口水,极具侮辱性,公司解雇合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制订的《员工手册》关于解雇的规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员工应自觉予以遵守。霍都签收了《员工手册》并在签收单上承诺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所有条款。
霍都如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不满,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霍都辱骂管理人员并往其脸上吐口水,其行为对管理人员人格极具侮辱性,沙特阿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霍都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并无不妥,沙特阿公司无需向霍都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780.5元。
员工上诉:我只是说话大声有口水溅到他,公司解雇我实在冤枉
霍都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2013年7月24日管理人员与霍都的争吵中,霍都是说话大声有口水溅到主管,但用人单位仍只偏执地处罚霍都,而不就本身双方纠纷起因责任做任何是非认定,公司解雇不合法。
二审法院:向其上司吐口水的行为,情节严重,符合解雇条件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沙特阿公司的《员工手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霍都签收了该《员工手册》并承诺严格遵守所有条款。
霍都向其上司吐口水的行为,属于骚扰其他员工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沙特阿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可被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且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条件,原审认定沙特阿公司无需向霍都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780.5元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