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自己在工作期间产生了4万余元花费而公司拒不报销,李先生遂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将原用人单位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自己垫付的出差等费用款项49565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李先生诉称,其原系被告公司员工,2011年6月加入被告控股公司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并在2016年调入被告公司一直从事销售经理工作。2018年6月7日,被告公司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李先生在2018年1月至5月期间,在被告公司处从事项目销售工作,并重点进行甘肃省武威市某项目的跟进。该期间因公发生了招待、住宿、差旅、交通等费用合计49565元,上述费用均为李先生工作及出差期间个人垫付。李先生要求被告公司及时报销并支付,但被告公司以未收到相关单据为由拒绝承认和支付上述费用。李先生曾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被以不属于其审理范围为由驳回。
原告李先生认为,自己和被告公司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公司应履行债务方义务,及时支付上述款项。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