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了一位女员工劳动合同,这下可摊上事儿了.......

2022年05月17日15:03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近日,一家用人单位辞退了一位正在试用期的怀孕女员工,引发了网友热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根据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怀孕的女员工,已涉嫌违法。

  案例

  刘某与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4日,其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自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3月4日。

  但在试用期结束前,公司已未达到转正要求为由双方协商延长使用期1个月,在经过1个月试用期后仍不能达到转正要求,现通知刘某2017年4月4日试用期内正式解除劳动合同,请于4月2日前办理离职手续”,并加公司印章。

  刘某于2017年4月1日签收该通知,并文字注明“不认可。理由如下:1.入职岗位不一致,入职岗位为工程项目技术支持,后改为行业研究,与工作内容不匹配。随意调岗无书面通知,领导口头要求,下属无法拒绝;2.延迟理由不充分。延迟时间、节点及安排等,提供书面证据,请客观评价,勿口头主观;3.本人身体确实比正常时不好,已怀孕”。

  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绩效工资、工资差额以及用人单位与刘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结果支持刘某请求。

  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经审理,一审判决某公司与刘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及支付刘某应得工资差额以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双方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解除原因为刘某经延长试用期仍不能达到转正要求。

  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某公司延长刘某试用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刘某的试用期于2017年3月4日结束,至2017年3月31日某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刘某已不属于试用期内员工,故以试用期不能达到转正要求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刘某尚处于怀孕期间,故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例告诫用人单位,法律虽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需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不得随意为之。

  那么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1

  录用条件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录用条件一定要合法、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确定所要聘用的劳动者是否与所聘用岗位的要求相符合的评价标准,符合录用条件的,在试用期满时予以转正。不符合录用条件是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

  2

  录用条件说明书要事先告知。告知的方法有很多,比如在招聘员工时向他明示录用条件。

  (1)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2)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3)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4)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

  3

  保留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实践中,用人单位一般会对员工根据录用条件进行考核,建立员工考核制度,并且将该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公示。

  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并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达到录用条件;已将考核结果告知了劳动者;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给劳动者等。

  4

  在试用期内将解除劳动通知书送达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句话也说明,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也就只有在试用期可以用,过了试用期,就不能以该理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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