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年25岁的唐某是湖南长沙人,在某公司配电间总机房工作。2017年3月29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值夜班的唐某沿着楼廊去卫生间时被人性侵。
3月30日下午,抓获嫌疑人金某。事后,金某以强奸罪(未遂)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后经精神卫生中心初步诊断,唐为创伤后心理应激障碍,入院治疗。
2017年5月10日,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关于唐的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经过审核和研究,认为她不符合工作原因引起伤害的情形,于当年6月15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2018年4月12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当庭判决,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某公司关于唐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近日,长沙市某人社局向唐理送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明确了唐理的工伤等级,根据规定,给予了她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性侵遭受伤害,认定为工伤,这是我国工伤领域的一件大事。
我们知道,工伤保险从产生到发展已有一个多世纪,就工伤保险的发展趋势有如下特点:
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呈现一种逐步扩大的态势,受益人从企业逐步扩展到农业、自雇者等;
工伤认定标准逐渐扩大,大多数国家均将职业病的认定纳入工伤;
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突出体现对受害人的保护,对受害人提供及时和较为充分的补偿;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强调预防的作用,注重提供康复服务。
现代意义的工伤保险已经从单纯的工伤补偿发展为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因此工伤的认定也是逐渐放宽的进程。
但这个宽度止于什么程度,可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难题。
韩国一名女子供职于牙山市现代汽车公司的一家零件承包商达14年之久。2009年4月以来遭两名男性管理人员性骚扰,包括深夜打骚扰电话、发猥亵手机短信。
韩国全国人权委员会先前要求实施性骚扰的两名男子赔偿这名女子共计900万韩元(约合7725美元)。这名女子随后向职工补偿和福利服务机构请求以工伤名义接受治疗。这家机构接受她的请求,称将承担她的医疗费用并给予其他经济补偿。
这是这一机构首次把因遭遇性骚扰引起的身心伤害纳入工伤范畴。韩国联合通讯社解读,不少有类似遭遇的韩国女性可能会向这一机构提出类似申诉。(2011年11月27日《佛山日报》)
韩国职工补偿和福利服务机构将这名在工作期间因频遭性骚扰而患病的女性职员认定为“工伤”,自然有其理论根据。
因为相关医学诊断显示,由于多次遭受性骚扰,受害人承受巨大压力,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伴有失眠、抑郁和焦虑症状。
创伤后应激障碍是由威胁性或灾难性事件引起的延迟或持久反应。患者通常遭遇噩梦困扰,睡眠困难,有时伴有抑郁等症状。这些症状如果表现严重且长时间持续,将严重影响患者日常生活。
这起新闻立即引发了世界范围的关注,性骚扰也是工伤,更值得国人深思。
归根结底,我国的工伤认定需要开放性思维。我们知道,以“认定工伤为例外以不认定工伤为原则”的现行工伤认定体制是多多少少存在一定问题的。
时年28岁的晨阳,是四川省攀枝花市某大型企业职工。2005年2月13日上午8时许,黄某趁晨阳到二楼库房巡视时,用事先准备的刀威胁晨阳,并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攀枝花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6年。但晨阳说,因是在上班时间在单位遭同事凌辱的,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她提出工伤索赔。(2006年3月17日《上海法治报》)
工作中被强奸算不算“工伤”?
我们知道,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给工伤事故的概念进行界定,第14条第3项仅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那么,工伤有个前提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
晨阳是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被强奸的,尽管她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时间内被强奸的,但履行工作职责不是她被强奸的原因。
所以,在中国,怕是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都没有。
但如果是在韩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