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18年11月,在某知名电商平台促销日来临之际,一家公司为防止职工当日“疯狂网购”影响工作,将本应于当年11月8日支付的月工资,延迟到12月8日支付。当月中旬,职工纷纷向公司追讨工资。后经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公司才支付了所欠职工工资。
分 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上述法条,实行月薪制的用人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支付日期一般都是固定在当月的某一日。
用人单位超过与劳动者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即为不按月支付,构成无故拖欠。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规定:“《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以担忧职工购物影响工作为由延期一个月支付职工工资,属于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