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完败,一审凭60秒录音胜诉,法院认定有劳动关系!

2022年05月17日15:4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厨师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驳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主张其于2013年7月16日入职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庆胜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岗位为食堂厨师,月工资2800元。2017年2月18日庆胜通达公司将赵某辞退,没有任何赔偿。赵某在职期间无休息日,庆胜通达公司也未依法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庆胜通达公司对赵某的主张不认可,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7年2月24日,赵某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赵某与庆胜通达公司自2013年7月16日至2017年2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待遇。

  2017年4月12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7]第148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赵某全部的仲裁请求。赵某对裁决不服,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赔偿金、加班费和未休年休假工资。

  提供一份录音 一审法院:存在劳动关系

  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庭审中,赵某提交以下证据:录音光盘及整理材料,系赵某与庆胜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于2017年2月23日的电话录音,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4年以及赵某被庆胜通达公司辞退的事实。

  庆胜通达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但对该录音真实性不申请鉴定,其公司认为关于赵某是庆胜通达公司做饭的老赵、其在公司干了四年、是公司不让其干的以及其月工资2800元等主张系赵某自己在录音陈述的,庆胜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没有认可赵某的各项陈述。

  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应承担举证责任。赵某提交其与庆胜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的电话录音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庆胜通达公司对该录音真实性不认可,但不申请鉴定,因此,法院对该录音予以采信。

  该录音载明:赵某:“我是做饭的老赵,”程某:“啊,啊”,赵某:“我这边现在工作吧,找好几个单位,都不招人了,你看那头能不能留我再干几天啊?再干一年半载的?”程某:“我看一下,我看一下。”赵某:“这个工资吧,原先两千八,你呢,给我少点也没事,两千五六都可以,是吧?”程某:“行,我看一眼,我看一眼,行吧?”

  该录音表明,程某知晓赵某系其公司做饭的老赵,且其表示需要考虑一下老赵想再回公司干活的意见。因此,结合全案证据,法院确认赵某与庆胜通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负有举证责任。庆胜通达公司以其公司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抗辩,未对赵某的工作期间举证证明,故法院结合现有证据,采信赵某的相关主张,确认赵某自2013年7月16日至2017年2月18日期间与庆胜通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赵某称2017年2月18日其被庆胜通达公司辞退,并提交其与程某的录音证明。但该录音中,当赵某说道“是你不用我的”这段话时,程某并未给予回应,因此,赵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庆胜通达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抗辩,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赵某的离职原因。因此,法院比照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处理,庆胜通达公司应支付赵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以法院核算为准。

  判决:确认赵某与公司自2013年7月16日至2017年2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存在劳动关系,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某提交其与庆胜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的录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庆胜通达公司对该录音不申请进行鉴定,故本院对该份录音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赵某在与程某的对话录音中明确表示自己的身份为“做饭的老赵”,程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赵某的身份并未提出任何质疑,赵某在随后的交谈中表达出希望能继续工作并且同意降低待遇的意愿,程某表示可以考虑一下。

  上述对话录音能够充分证明,庆胜通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某知晓赵某的身份以及此人的具体工作内容,并且能够就赵某的工资待遇以及工作期限等问题进行对话交谈,故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采信赵某的主张,确认其与庆胜通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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