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离职原因不一样,是否可以?
举个例子:公司和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名,协议中载明“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事宜协议如下……”,并对经济补偿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时,公司向员工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书中载明“因用人单位破产,我单位决定从2018年6月1日起与该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实际上公司并没有破产,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明确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为“用人单位破产”,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载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两者内容不一致时,而实际上公司尚未被法院宣告破产,能否认定公司是违法解除呢?
答案是不可以,公司是合法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不一样,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的前提是劳动关系已解除或终止,目的在于协助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享受失业保险等,在劳资双方已就劳动合同的解除达成书面协议时,应按双方协议内容而非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确定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书面协议后,公司向员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书上载明的劳动合同解除原因虽与协议不一致,但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双方的离职原因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写的双方协商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载明的劳动合同解除原因是应社保部门失业科的要求填写,目的在于方便上诉人办理失业保险手续。所以员工不能要求按照证明书确定劳动合同解除原因。
当然有一种情况是不可以的,比如《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写的离职原因是个人原因离职,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写是公司提出解除,这种是属于骗失业金,是违法的。
而无论写协商解除还是破产解除,对员工不影响,公司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员工不影响领就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