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告知股权转让条件,其他股东仍有优先购买权
以案说法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任免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召集通知中未直接载明议题,但载明将对该事项作出决议的,视为议题明确。股东以会议通知不明确为由主张撤销决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2月17日,兆民公司成立,其股东分别为兆瓦公司、范某、姚某、闻某、张某、邵某;其董事会成员为范某、姚某、张某、邵某、孔某、孙某等六人,其中范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兆民公司章程第十六条第九项规定:“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一项规定“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财务负责人”。兆民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
2016年7月31日,孔某向全体董事发送董事会会议通知,该通知除时间地点外,其会议议题包括:对董事会行使章程第十六条第(九)、第(十一)项职权作出决议;制定公司印章、证照、银行印鉴管理基本制度。其中,范某签收了该通知,但因有急事未参加该董事会,亦未委托他人参会。
2016年8月4日,兆民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一份,该决议记载的参会董事人员为:孔某、姚某、朱某、孙某,未到会董事为范某和张某。其中董事会决议:1、免去范某所担任的兆民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2、聘任孔某担任兆民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3、责成范某向孔某移交兆民公司印章、证照、财务账簿。到会四位董事均签字赞成该决议。
此后,范某以董事会通知议题不明确为由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法院最终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议事规则是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公司董事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制定的依据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以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属公司章程的一部分。
董事会的召集通知中应当载明召集的事由、议题和议案概要。上述案例中,公司董事会召开之前,孔某向全体董事发送董事会会议通知,通知记载会议议题包括:对董事会行使章程第十六条第(九)、第(十一)项职权作出决议等内容,范某也对会议通知予以签收。也即,本次董事会决议将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任免相关事项作出决议。范某作为公司董事,不能以自己未阅读公司章程,因而不了解董事会通知议题,并以此为由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为接收通知的董事一定要注意认真阅读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了解董事会的议题,如果通知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与公司章程相关,一定要结合章程的规定,搞懂会议通知的真实含义。否则事后以会议议题不明确为由撤销董事会决议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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