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考核居末位,并非“不能胜任工作”

2022年05月17日16:3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单位考核居末位,并非“不能胜任工作”

  案例说明

  2005年7月,被告王某进入原告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销售工作。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不能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D。2008、2009及2010年,王某的考核结果均为D。王某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11年1月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后公司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1年7月,王某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某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三万元。某公司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于同年11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原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三万元。

  鑫涌大律师提醒

  本案中,用人单位某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认为王某多次考核中被评为D,且转岗后仍居末位——被评为D,可以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考核中多次评为D(考核末位),能否认为是“不能胜任工作”。根据通讯公司《员工绩效管理办法》,不能胜任工作应当被评为D,但是,D类考核评定中,不仅包含了“不能胜任工作”,还包含了“业绩待改进”的认定。因此,考核排名居于末位,并不完全等于“不能胜任工作”,也有可能是“业绩待改进”。所以,对王某的考核评为D,并不直接意味着王某不能胜任工作”,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通讯公司仅依据D类考核认定王某不能胜任工作,而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将要承担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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