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对员工在前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内的错误作处理呢?
举个例子:员工于2014年7月16日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2014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2018年2月19日,员工因涉嫌犯罪,2018年6月20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2018年7月16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将劳动合同续订至2022年7月15日,2018年8月9日,公司以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请问公司解除是否合法?
我们先看一下,公司能否以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答案是可以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于2018年6月20日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此时期限为2014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的劳动合同尚在履行中,当时公司有权选择是否解除该份劳动合同。
在该份合同于2018年7月15日期满终止的情况下,公司能否单方解除呢?答案是不可以。
双方于2018年7月16日续订了期限为2018年7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续订合同时公司并未要求员工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承诺无犯罪记录,说明公司未将无犯罪记录作为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故公司以劳动合同续订前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那公司能否提出员工从未向公司告知其受到刑事处分的事实,公司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并不知晓其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未作出任何对员工错误不追究的表示,员工应承担责任呢?答案是不可以。
公司未在劳动合同续签时要求员工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认定公司并无对犯罪人员录用的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为就是新签一份劳动合同,双方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而不仅仅是对合同履行周期进行变更,公司有义务重新核实员工的实际情况,法律没有禁止用人单位招录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录用公司应在招工条件中予以说明、公示,也就是说,公司应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公开提出招工的限制条件。员工虽然犯罪,但没有义务要及时告知公司相关情况,公司应自行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即可以解除或者可以不解除,而前提是在合同履行期内发生的。
而公司在已经过了原来的劳动合同期限,再以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显然是违法解除,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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