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赵琦于2013年7月1日入职天晴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通知不与赵琦续订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赵琦提出:2014年期间,因工作繁忙,其未能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则公司认为,赵琦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故公司无需支付补偿。赵琦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争议焦点】
员工未申请休年假,单位需要予以相应的补偿吗?
【裁决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天晴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虽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但并无证据表明赵琦曾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且上述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也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故裁决支持赵琦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非经员工书面且系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不等同于其放弃年休假补偿。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案中,赵琦虽未提出休年休假,但并未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公司虽然在员工手册中有相关规定,但该规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故不具有相应的效力,故公司仍应支付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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