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在其他单位有缴纳社保,不需要缴纳社保,出现工伤,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公司通知员工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员工出书面说明一份:“本人社会保险关系在其他公司暂时转不过来,所以不在公司交”,故公司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员工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因员工书面告知不能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公司无法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是否不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相信有许多伙伴都知道,公司是要承担责任的。
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不因员工的单方许诺行为而免除。
即使员工曾书写过说明,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仍然负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
公司未缴纳保险,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项目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在知道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不能转移的情况,应对存在的用工风险进行规避,比如可以放弃用工,或者采用商业保险(购买雇主责任险)的方式分散风险,否则对员工在用工期间可能发生的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应由用人主体即公司来承担。
员工在其他单位有缴纳社保,在本单位可以不用缴纳社保,但公司要承担责任。因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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