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但是对竞业限制协议如何解除,法律未做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8条和第9条规定,劳动者离职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除此之外,对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的其他情形和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没有作出规定。
02解读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可以依法解除,用人单位、劳动者分别拥有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权。
一、协商解除
在竞业限制协议签署后的任何时间,包括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均可协商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的后果也按照双方协商确定,法律不予干涉。
二、用人单位的主动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当事人解除合同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由于一方根本违约解除,或者双方事先约定解除条件解除。但是竞业限制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其实质是法律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因此是否需要劳动者继续履行建立在保密义务基础上的竞业限制义务,由用人单位单方意愿决定,无需理由且可以随时解除。但是,用人单位在不同时点行使解除权,其法律后果不同。
1、在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至其离职之前,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因劳动者还未离职并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补偿。
2、在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方式,以明示告知或默示的方式确认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用人单位无需在劳动者离职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3、在劳动者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随即无需继续履行。但考虑到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已处于履行义务中,上述解除对其利益期待必然造成一定的损失,包括经济补偿金停止支付、同行业就业的机会成本等。因此,法律赋予劳动者对于利益期待损失的救济权利,即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3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就此,广东地区还进一步明确:在劳动关系终结后,即使用人单位立即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依照规定,也应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实践中有两种: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这是比较常见且规范的方式;第二种是用人单位采用停止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以行为告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这种方式通常需要双方在上述协议中事先明确约定。不论采用哪种方式,均不影响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额外3个月的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的被动解除权
1、在任何时候劳动者均不享有随时、无理由地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
2、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3个月未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需补足此前未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此时行使解除权的形式,在实践中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到用人单位;另一种观点认为,特别是在浙江地区,劳动者不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也可以采取实际行为即到竞争对手单位工作的方式表明自己行使解除权。
3、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不享有解除权:
第一,劳动者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在先,导致用人单位停止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享有解除权。
第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相当于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但劳动者不能据此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03典型案例
在佟某与某数据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2018)京02民终4996号],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竞业限制,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目的既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也是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竞业限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一项权利,用人单位作为权利的享有者,有权行使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权利,在劳动者已履行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后,用人单位则负有当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放弃竞业限制条款,应在合理期限内以适当方式提前通知劳动者,给予劳动者自由择业和创业的准备期。否则,竞业限制协议一旦解除,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而劳动者又不能立即摆脱竞业限制协议带来的就业不利,这必然使劳动者因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遭受额外的经济损失。本案中双方通过约定以用人单位不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作为方式来表达用人单位的解除竞业限制意愿,本质上系用人单位以排除劳动者获得已经遵守、履行竞业限制期而当然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权利、而免除己方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该条款的约定因违法而应属无效。现公司认可《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已于2017年2月10日解除,故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04实务建议
正是基于在不同时间行使解除权的法律后果不同,我们提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前应当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劳动者在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不需要履行的,务必在劳动者离职之前书面告知;如需履行的,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如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无需继续履行的,应尽量与劳动者协商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以避免或减少支付经济补偿金。
附部分地区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的,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效力。
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或补足经济补偿。该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视为劳动者已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
19.劳动关系存续期内,用人单位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支持,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关系终结后,用人单位立即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是否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第二欺的规定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存续期内,用人单位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予以支持,因劳动者还未离职并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关系终结后、即使用人单位立即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依照规定,也应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使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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