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劳动者在接受专项技术培训期间离职,公司能否要求其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相关案例
近年来,某公司为了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投入大量资金安排重要岗位员工外出接受专项技术培训,并与每名员工在培训前签订了服务期协议。
今年年初,该公司一名员工在培训即将结束时辞职,给公司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公司想追究该员工的责任,向其索要违约金。
那么,公司可以要求培训尚未结束的员工承担违约金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在竞业限制协议或提供专项培训的服务期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因其他事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
本案中,该公司已经与员工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但是能否追究尚未完成培训的员工相应的违约金责任,关键看双方约定的服务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这是因为,服务期协议设置的违约金,是针对用人单位已经为提升劳动者专项业务技能付出了大量的成本,但劳动者却未履行双方已经确定的服务期的情形。
所以,如果该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是从培训时开始时起算的,则可以追究员工在培训结束前辞职的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的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是从培训结束后起算的,则该公司只能追究员工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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