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2年3月5日,刘强在飞迅公司担任售后服务工作。在职期间,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刘强进行岗位培训共计25天。2013年2月12日,刘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在仲裁委作出支持刘强主张的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公司安排员工休息日参加培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虽主张刘强是个人自愿参加的技术培训,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员工培训合同》中的内容能够认定该培训系公司指派刘强参加。故法院最终采信刘强关于公司利用周末时间安排其加班培训的主张,最终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刘强在职期间休息日加班费。
【法律分析】
不管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下班后或休息日干什么,加班也好、值班也好、培训也好,都是占用员工休息时间的。一般情况下,如果周末培训是单位主导并安排的,员工必须参加,应当按照加班计算。如果用人单位利用周末时间为员工提供培训的机会,通过外聘讲师或者内部邀请资深员工提供培训,用人单位对是否参加培训并无强制性要求,员工参加培训的,一般不视为加班。
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是自愿参加培训,但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协议》却载明是用人单位指定劳动者参加的,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培训,也即属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应当视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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