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定停工留薪期工资2.2万元,法院却判决2200元,这事发生在东莞木工谢世倡身上。这起案件的背后是劳动者对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争议。
大部分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应该不包含加班工资,否则对其他劳动者不公平。
【个 案】
劳动仲裁、法院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差10倍。
2013年8月,在东莞大岭山宝林木器加工店(以下简称“宝林店”)担任木工部锣机工的谢世倡发生工伤。由于用人单位未为谢世倡办理工伤保险,为了追讨工伤保险待遇,谢世倡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岭山仲裁庭提出申诉。仲裁审理后裁决用人单位向谢世倡支付工伤赔偿11万余元,其中包括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2.2万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500元。
但这一组数字在法院一审判决时发生了巨大变化:11万赔偿金额缩水近一半,只有6万多元。变化最大的当属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数额从2.2万元大幅降至2200余元。
变化原因除停工留薪期被判定由4个半月缩至不足1个半月,关键在于法院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发生改变。
据裁判文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应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待遇,不包括加班费,因宝林店支付给谢世倡4500元中包含有加班费,应予以扣除。一审法院结合谢世倡的工作岗位和东莞市的用工情况,具体折算出谢世倡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为1920元/月,进而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267元。而此前仲裁机构则采纳了谢世倡主张的4500元月薪。
一审过后,谢世倡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3月27日,东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调 查】
停工留薪期工资含加班费,东莞两级法院无一支持。
为何东莞劳动仲裁和法院的判定差异如此大?司法实践中支持工伤职工主张停工留薪期加班工资的情况如何?
据东莞某社工组织对大岭山及周边地区2012年末至2014年36个工伤个案的判例分析,仲裁支持加班费的为24个,占比66.7%;而一审判决的17个,全不支持加班费;二审判决8个,也不支持加班费。
不支持的理由包括:1、原工资福利待遇为正常出勤工资;2、治疗期间不存在加班加点的事实,故不支持加班费;3、停工留薪期工资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含加班费;4、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包含加班费;5、原工资福利待遇应指正常工作时间的福利待遇,不包含加班费。
该机构相关人士表示,对于大部分靠加班费来维持生计的一线工人来说,如果在停工留薪期工资中不支持加班费,无疑让他们在工伤期间的经济状况一落千丈。
【争议:停工留薪期工资怎么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对于停工留薪期是否包含加班工资,记者先后采访了数名律师。
大部分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应该不包含加班工资,否则对其他劳动者不公平。“会变成正常上班不加班拿的钱比停工留薪期休假不上班拿的工资还少。”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鹏飞就举例说。工会律师周文斌表示,如果是固定月薪,再剔除加班工资则无必要。
但也有部分律师持不同意见,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海涛认为,在广州按照受伤前平均工资水平来计算,但确实要已经支付了加班工资的。另一名工会律师团律师江点序也表示,广东除东莞外都支持加班工资。
省高院法官权威解答: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含加班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法官赵盛和则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应狭义理解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法官赵盛和表示,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理解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确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而不包括加班工资”和“原工资待遇应当也包含加班费”两种不同的观点,他个人倾向赞同后一种观点。
他认为,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对工伤职工的特殊保护。每个劳动者均可能遭遇工伤,因此,后一种观点并不会造成对其他劳动者的不公。而且劳动者遭受工伤,虽然有其个人原因,但更多的还是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不会对用人单位不公。此外,由于法律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作出了限制,故也不会过于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
赵法官说,实践中,劳动合同中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约定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甚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未作约定,导致很多情况下难以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因此,按照前一种观点要扣除加班工资,实际上也缺乏可行性。而一概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劳动者又明显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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