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失业保险标准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9)》,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420元调整为24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1元调整为22元。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官网数据显示,2019年4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23496元和4699元。同时,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9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4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月平均工资,即4699元。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18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3496元,最低不低于本市2018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2480元。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2019)》,4月1日起,上海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调整为:(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815元/月;(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52元/月;(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162元/月。
上海: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登记事项
4月1日起,《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上海市户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在常住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同时,《办法》规定了申请办理居住登记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等,以及如何办理居住地的变更、注销等事项。
北京:取消生育保险及离休统筹住院费用部分申报材料
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取消生育保险住院费用部分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取消离休统筹住院费用部分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4月1日起,北京市取消生育保险与离休统筹住院费用部分纸介申报材料,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及离休统筹人员的持卡结算住院费用时,不再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天津: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分工管辖,《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劳动监察部门实施;社会保险经办(征收)机构负责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由社保经办部门实施。此外,《通知》规定社会保险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用工地在本行政区的社会保险案件。《通知》自4月1日起生效。
黑龙江:明确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税有关问题
国税总局黑龙江税务局发布的《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4月1日起,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青岛:规范在青创业人才安家费与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4月1日起,《青岛市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审核发放实施细则(试行)》与《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住房补贴审核发放实施细则(试行)》正式施行。两《细则》对安家费及住房补贴申领的条件、标准、具体申报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安家费的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一次性给予发放。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本科毕业生500元/月,硕士研究生800元/月,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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