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值班上厕所遭遇性侵,工作中上卫生间算不算履职?

2022年05月18日16:4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等待数月后,50岁的李倩(化名)终于拿到了来之不易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2017年3月29日21时许,李倩在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配电间总机房值夜班,不料,在通往卫生间的走道上,却潜伏着一名图谋不轨的男子。

  虽经竭力反抗,男子性侵未遂,但李倩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更意外的是,人社局不认为这是工伤,理由为: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

  对于李倩来说,2017年3月29日晚,是个如同噩梦一般的夜晚。

  正在值夜班的她在前往卫生间的路上遭遇性侵,尽管对方因为害怕放弃犯罪逃离,李倩却因此长期抑郁。

  之后,公司为李倩向湖南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市人社局认为,这不算工伤。李倩选择向长沙芙蓉区法院递交了诉状。

  3月27日,记者梳理发现,此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芙蓉区法院一审原判,撤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事件:职工遭遇侵犯患上应激障碍

  2017年3月29日21时40分许,李倩在她所就职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配电间总机房值班。当她离开配电间准备去卫生间时,却遇到了在走道上等候着的聂某。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显示,2017年3月29日21时许,时年24岁的聂某在公司宿舍通过手机观看色情片后,产生奸淫他人的意图。聂某遂爬窗进入该公司配电间总机房内等候,不久,聂某将准备去卫生间的李倩摁倒在地,强行撕扯其上衣、用拖鞋拍打其面部,欲强行发生性关系。

  最终在李倩竭力反抗挣扎和大声呼叫求救的情况下,聂某因害怕被处罚放弃犯罪,随后逃离了现场。

  当晚11时35分,李倩向长沙县公安局泉塘派出所报案。李倩称,她在此次遭遇后,身心受到极大摧残。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诊断:精神失常、小便失禁,建议住院治疗。最终,聂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倩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4982.06元。

  聂某留给李倩的伤害却没有“停止”。李倩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此外,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倩的诊断为适应障碍-长期的抑郁性反应。该病的发生与2017年3月29日发生的侵害事件(被强奸,未遂)存在因果关系”。

  焦点:工作中上卫生间算不算履职

  2017年5月10日,丽臣公司向长沙市人社局提交关于李倩所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长沙市人社局受理后,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倩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决定不予以认定或者视同工伤。李倩不服,诉至芙蓉区法院。

  在庭审时,长沙市人社局辩称,聂某与李倩在工作上没有交集,性侵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的选择是随机的,并未因工作矛盾产生有预谋的犯罪,因此聂某对李倩的性侵行为与《工伤保险条例》中要求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伤害无关联,是平行发生的事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

  芙蓉区法院一审分析认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卫生间”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本案中,李倩在工作时间值班时去卫生间的走道上遭受聂某的暴力性侵,其受侵害的地点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活动范围,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实行的合理行为导致受伤应当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

  李倩值班时间为夜晚,值班的地点为配电间总机房,公司安保措施不到位,为聂某实施性侵提供了条件,聂某实施性侵行为的地点、对象系随机选择,说明并非因个人恩怨而引起。聂某选择对李倩实施性侵犯罪行为的随机性,与李倩履行值班工作职责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密不可分,并使选择上的随机性转变为确定性,也就是说,李倩在性侵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没有履行值班工作职责,李倩受到性侵行为伤害则不会发生。

  法院查明,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倩的病症与2017年3月29日发生的性侵事件存在因果关系。李倩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性侵暴力伤害后出现大小便失禁、双侧颞叶轻度萎缩、社会功能缺陷等一系列症状,并被鉴定为“适应障碍-长期的抑郁性反应”,足以认定李倩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其劳动能力有一定程度的丧失,已经符合认定工伤的要素。

  综上认为,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撤销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长沙市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某公司关于李倩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争议:伤害与工作有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然而,此事到这里并没有结束。

  长沙市人社局不服判决,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市人社局提出,《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明确了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才能认定为工伤。而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该因果联系应为直接的因果联系。

  “聂某选择侵害对象完全出于偶然,具有随机性,与李倩履行配电室值班的工作职责内容及方式无直接因果关系。聂某选择实施侵害的地点和时间是随机的,李倩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与遭受暴力侵害无直接因果关系。”

  市人社局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李倩在性侵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没有履行工作职责,性侵行为就不会发生”,此种判断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认定工伤法定情形的要求,也过分扩大了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保措施不到位,存在过错,使得暴力侵害有机可乘,并不能成为李倩履行工作职责与遭受暴力侵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成就性条件。

  “现实生活中,如果过分强调工作职责与暴力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必然丧失对广大劳动者在劳动期间的人身保护。”李倩称,她是因为工作原因才受到性侵,其如果在此期间没有在配电间值班,可以免遭暴力伤害。故她履行工作职责与受到暴力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李倩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长沙市人社局认为“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且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相违背,故其主张劳动者遭受的暴力侵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不应被认定工伤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精神伤害也属于工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李倩遭受性侵行为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2.李倩遭受性侵行为所产生的精神伤害结果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关于李倩遭受性侵行为所产生的精神伤害结果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暴力性伤害或意外性伤害,其产生的伤害结果可能是肢体器官外伤性结果,也可能是精神伤害性结果,《工伤保险条例》对伤害结果类型并未明确规定仅限于暴力导致的肢体器官外伤性伤害,且《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门类划分中包含精神科目,应当认为只要伤害结果与其受到的暴力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符合认定工伤的要素。

  本案中,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倩产生的“适应障碍-长期的抑郁性反应”与2017年3月29日发生的性侵事件存在因果关系,且已由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予以确认。李倩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性侵暴力伤害后出现大小便失禁、双侧颞叶轻度萎缩、社会功能缺陷等一系列症状,并被鉴定为“适应障碍-长期的抑郁性反应”,足以认定李倩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其劳动能力有一定程度的丧失,已经符合认定工伤的要素,至于李倩受到的伤害结果具体属于几级残病标准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结合考虑《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基本原则,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李倩诉称理由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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