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离职身价有多少?飞行员离职诉讼分析
飞行员是一个被光环的笼罩的职业,被贴上了高技能、高风险、高收入的标签,因其行业的特殊性,飞行员培养的成本高、周期长,飞行员的离职诉讼也有其特有的针对性和复杂性。笔者通过Alpha数据平台,检索出航空公司(不含通用航空)人事争议案例中飞行员离职诉讼1376件,其中涉及违约金、培训费约169件案例。
飞行员离职涉及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确认、离职补偿费用、人事档案和技术档案转移、安家费等多方面问题,为了全面分析飞行员离职相关问题,考虑到离职补偿费用市场变化的时效性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调整,本文重点对2016年-2018年飞行员离职诉讼涉及违约金、培训费案例进行分析。
一、飞行员离职诉讼概述
1、时间分布
飞行员整体离职诉讼数量和涉及违约金、培训费的离职诉讼数量波动周期一致,2014年快速增多,2018年有一定下滑。因2014年开始中国民航成立众多新航空公司,对成熟飞行员需求旺盛,2017年开始中国民航局控制新航空公司成立数量,成熟飞行员需求受限。飞行员离职诉讼的整体数量与市场需求呈现正相关。
(图1 飞行员离职诉讼案例历年变化)
(图2 飞行员离职诉讼涉及违约金、培训费案例历年变化)
2、地域分布
通过图3和图4可以发现,飞行员离职诉讼的审判地点主要集中在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广东省、浙江省和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等国内航空公司主要基地。
(图3 飞行员离职诉讼案例主要地区分布)
(图4 飞行员离职诉讼涉及违约金、培训费案例地区分布)
3、涉诉航空公司案件数量分布
飞行员离职诉讼的主要集中在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南方航空集团、东方航空集团和邮政航空等航空公司。
(图5 各航空公司案件数量)
4、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诉请主要为:
(1)飞行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请求判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予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转移手续。
(2)请求判令飞行员向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培训费、招聘费、培训期间补助等多项费用。
飞行员诉请主要为:
(1)已按照法定要求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请求判令无需向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等费用。
(2) 请求判令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安保评价,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体检档案、技术档案等转移手续。
二、飞行员离职诉讼裁判情况
1、关于劳动合同解除
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要飞行员提前30天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告知义务,法院均会判决自用人单位收到解除通知满30日劳动合同解除并向飞行员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对此飞行员需要负举证责任,目前法律认可的通知方式为EMS(不能是其他快递)签收回执。
2、关于离职补偿费
在具体裁判案例中,各地法院对违约金和培训费的裁判规则并不相同,本文将各地法院判处单处培训费或同处培训费和违约金的数据进行汇总,统一计算为飞行员离职补偿费(不含个案中飞行员需返还的工资、社保、安家费等)。2016年-2018年,北京地区法院判决的离职补偿费区间在70-196万元,其中大部分案例集中在130万元以上。深圳地区法院判决的离职补偿费区间在185-263万元之间。成都地区基层法院判决的离职补偿费区间在210-380万元之间,成都市中院判决的离职补偿费区间在250-500万元之间(部分飞行员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后因达成和解协议撤回再审申请)。乌鲁木齐地区法院判决的离职补偿费区间在90-223万元之间,其中大部分案例集中在140万元以上。
(图6 各地区离职补偿费裁判区间)
离职补偿费裁判规则
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索培训补偿的权利,不同地区、不同法院针对飞行员离职涉及的培训费和违约金的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存在不同,现将几种应用广泛的裁判规则,整理如下:
①参照中国民航局(2005)104号、109号文件酌定培训补偿费
中国民航局曾先后发布民航人发(2005)104号、民航人发(2005)109号文件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并且最高院也转发相关规定,要求在审判工作中,参照相关文件确定的处理原则及培训费用计算标准,处理飞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依据中国民航局文件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用人单位支付费用。在确定具体补偿费用标准时,原则上以飞行人员初始培养费用700000元为基础,从飞行员参加工作开始,综合考虑后续培养费用,以年均20%递增补偿费用,最高计算10年,即最高补偿费用为2100000元,45岁以后再从2100000元开始,以700000元为基数,以年均20%递减计算补偿费用。
按照以上规则,对于工作9年的飞行员培训费为70+7020%9=196万元。
②基于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合意就培训费及违约金分别核算
法院认为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作出在服务年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航空公司赔偿培训费并根据公司内部培训管理规定赔偿违约金的约定应予以支持。飞行员跟航空公司一般签订的劳动合同均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服务年限一般按照合同订立日期至达到60岁法定退休年龄为止进行认定。
法院核定的培训费主要为飞行学员养成费用、模拟机训练费用和飞行员培训的差旅费用,不包括飞行员建立运行经历,执行载客飞行航班任务过程中“以飞带训”产生的相关费用。航空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费用清单、供应商费用证明、财务会计凭证等证据。
法院核定的违约金主要依据航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定,该内部规定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制作并组织员工学习或者纳入劳动合同作为附件。以某航内部管理规定为例: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用人单位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未满年限(可计算到月),该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依据以上规则,以A飞行员培训费核定90万元,已工作10年,入职至退休期间为35年,月平均工资为10万元为例进行测算,该飞行员应补偿的培训费=90(1-10/35)=64万元,违约金=1025=250万元,最高不超过其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120万元。离职补偿费总计不超过184万元。
部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按照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对应的培训费计算,同时,依据航空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培训费全额补偿。还是以上述A飞行员为例,其离职补偿费不超过90+64=154万元。
③基于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合意一次性高额打包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民航人发(2005)104号文件时提到,飞行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飞行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法院仅仅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判决飞行员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一次性高额违约金。
3、关于人事档案、技术档案、安保评价等转移
飞行员作为高技能人才,其档案管理除常规的人事档案之外,更重要的是其个人的技术档案、体检档案等。技术档案和体检档案的顺利转移是飞行员实现个人流动和后续职业发展的重要环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手续,针对技术档案等各地法院的裁判情况有所不同:
(1)安保评价和技术档案非劳动争议不做审理
法院认为飞行技术档案、安保评价等相关手续,不同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一般性档案转移手续,应由民航管理部门进行内部行政管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法不作审理。
(2)仅向飞行员移交技术档案副本
飞行员属于特殊职业,具体移交档案的范围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来处理。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向深圳市中院的复函(民航法函(2015)10号),飞行员离职后,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121.691条的规定以及《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第4.1条、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仅向离职飞行员移交技术档案副本。
(3)航空公司应协助飞行员办理技术档案转移手续
法院判决航空公司应协助飞行员办理技术档案转移手续的案例,有以下两种观点支持。
观点一:飞行员本身也属于劳动者的范围,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相关规定,飞行员的上岗需要相关的飞行执照手续,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空勤人员体检档案及飞行员的证照等是保证飞行员二次就业不受影响,也是能够保证民航的飞行安全、稳定的重要档案材料。转移档案材料属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的附随义务,与劳动关系具有不可分性,航空公司应为飞行员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档案的转移手续。
观点二:中国民航局2016年9月7日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函(民航综法函(2016)89号函)中确认,飞行人员辞职后,需要移转的档案及证照关系包括: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已经变更为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鉴于此,法院认定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航空公司有义务为飞行员办理或协助办理上述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转移手续。
4、关于安家费
在飞行员流动过程中,有部分飞行员涉及二次流动甚至多次流动,即从原单位离职后,入职新航空公司,再次从新航空公司离职,入职其他航空公司的情况。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新入职公司均会向飞行员支付安家费或者生活补助,用以补偿其在与原单位离职处理过程中停止飞行期间的收入损失,这也是航空公司吸引飞行员入职的条件之一。
对于此类流动一次或者多次的飞行员均会就安家费与航空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因飞行员流动一般会经过与航空公司的多次协商和谈判,达成的协议完全可以认定基于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裁判时,会基于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协议进行裁判。
三、涉诉建议
飞行员属于高技能人才,行业具有特殊性,但是其作为劳动者,享受劳动者基本的权益。飞行员离职诉讼,首先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综合以上案例分析,现就飞行员离职诉讼相关问题提出个人观点。
1、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照法定程序进行
不管是劳动者提出劳动合同解除还是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解除,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办理。对于劳动者来说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间提前3日)。对于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三条规定执行。劳动合同解除的举证责任由提出劳动合同解除方承担。
2、参照行业主管单位政策酌定离职补偿金
飞行员技能的养成来源于航空公司的持续不间断的培训投入,培养周期长、培养成本高、回报周期长,飞行员离职损害公司的航班正常生产利益。同时,结合各地法院的裁判案例中对培训费的认定,飞行员实际产生的培训费远低于原五部委培训费结算参考区间上限210万元,70万元-210万元的培训费结算区间已包含了航空公司培养飞行员的培训费损失和飞行员离职造成的损失。
鉴于2017年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了民航发(2017)10号文件《关于取消《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中支付费用参照标准的通知》,法院在裁判具体案例时需结合飞行员本人的培养经历、是否转机型、是否多次流动、飞行员年龄、市场行情变化等酌定离职补偿金。
3、用人单位依法办理离职飞行员的档案转移及相关证明
针对飞行员档案移交问题,深圳市中院和北京市二中院曾2015年和2016年先后致函中国民航局。根据中国民航局综合司于2016年9月7日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函(民航综法函〔2016〕89号函)航空公司应该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为飞行员办理人事档案、体检档案和技术档案的转移,并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安保评价等证明文件。
4、再次流动人员将面临高额培训费和安家费赔偿
根据五部委《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规定现用人单位应向原用人单位支付流动飞行员的补偿费。针对流入的飞行员,现用人单位对其培训成本应包括支付原单位的培训费及飞行员入职之后产生的培训费两个部分。
因此,针对流动飞行员再次流动的情况,其本人核定的培训费肯定要高于第一次流动的培训费,同时其还需要依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安家费协议承担安家费的返还责任。故航空公司针对再次流动人员申请高额流动补偿费的诉求,人民法院应该依据航空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结算证明、安家费支付证明和财务记账凭证予以支持。
结语
飞行员离职诉讼涉诉因素复杂,较一般的劳动争议赔偿费用高,裁判周期长,飞行员提出离职申请到法院下发判决基本需要1.5年-2年。
最后,航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离职成本高,跳槽要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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