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解除派遣员工,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公司做司机工作,某公司为用工单位,人力资源公司为用人单位。
因公车改革,需要对司机岗位进行调整,公司向员工作出《岗位调整告知书》,告知员工:公司针对司机班人员提供保卫校园监控岗位。若同意以上岗位安排,请提交岗位申请书,若不同意,公司将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调动岗位,是否可以呢?员工能否要求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呢?
答案是不可以,劳务派遣涉及到三方关系,即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务关系,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
员工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公司工作,公司作为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劳动者进行指挥和管理,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因公车改革,公司需要裁减用工,客观情况发生改变,在公司无法提供原岗位的情况下,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这是合法调动,员工不能要求继续在公司已经丧失原岗位的情况下继续要求从事原岗位。
如果员工不同意调动,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将员工退回人力资源公司,向人力资源公司作出“关于公司与员工解除用工关系的说明”,说明:人力资源公司:根据公司岗位招聘,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员工到我公司做司机岗位工作,用工性质为劳务派遣。公司因用车改革,撤销司机岗位。公司院与员工解除用工关系,特此证明。
接下来还有一个问题,人力资源公能否以公司出具的说明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呢?答案是不可以,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公司退工后,如果未给员工安排新的派遣单位,也未与员工协商,直接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属违法劳动关系,应当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如果人力资源公司违法解除,人力资源公司能否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答案是不能要求。
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实际用工关系,与人力资源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公司进行公车改革,员工的司机岗位不再存在,通知其选择其他岗位,员工不同意选择其他岗位,致使双方间的用工关系无法继续,公司将解除用工关系之事实通知了人力资源公司,人力资源公司据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其单方违法解除,用工单位并无过错,人力资源公司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人力资源公司不能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退工函中载明的内容,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除非是用工单位违法解除造成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工单位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如果用工公司存在加班费用未支付给员工,则由用工单位承担,而不是由人力资源公司承担。
附1:《劳务派遣协议书》
人力资源公司(乙方)与用工单位(甲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协议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双方协商终止;乙方派遣给甲方的劳务人员,由乙方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缴纳)社会保险等其它相关事宜;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
1、甲方按月支付劳务人员的薪金报酬;
2、甲方为劳务人员缴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派遣管理费用;费用的标准:
(1)劳务人员的薪金报酬由甲方确定,工作期间的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海口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按政府规定险种和缴纳比例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用(企业负担部分),并代扣代缴劳务人员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1)由乙方委托甲方发放。各项保险由乙方每月向海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2)劳务派遣管理费按实际结算支付;
3)甲方在每月5日(如遇节假日,提前或顺延)应将劳务人员的薪金报酬企业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及劳务派遣管理费,以转账结算的方式支付给乙方;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客观原因甲方需要裁减用工或不能继续用工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确定甲方需裁减或不能用工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应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本协议期满前,双方均应提前30天电话或者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是否继续履行,是否履行由本双方协商处理。
附2:《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
员工(乙方)与人力资源服公司(甲方)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合同履行地点为用工单位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15日为发薪日,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方法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不低于海口市最低工资标准;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当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甲方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的所有规定作为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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