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一则新闻闹得沸沸洋洋,法官建立微信群,成为群主后将一名律师成员移出群聊,最终竟然成为被告。
不知道我们生活中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境,被移出群聊,心里满肚子委屈,无处发泄,你会想到用起诉的方式解决吗?如果起诉了,结果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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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群主职能
却成为被告
法官甲建立微信群,群名为“诉讼服务群”,当地的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相互邀请的方式可以加入该群,律师乙被邀请入群。甲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请大家实名入群;微信群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不准发红包;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
乙在群内发布关于某司法鉴定所的视频及相关评论,甲就此提醒乙。乙又在群内发布其认为公安机关存在执法不规范行为的微博截图,甲就上述内容再次提醒,但乙未予理睬,又与群成员发生争执。于是甲将乙移出群聊。
乙认为甲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声誉,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要求甲重新邀请自己进入该群并向自己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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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进群属情谊行为
法律无权介入
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属于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群组创建者、使用者应坚持正确导向,该案所涉群组设立群规,规定言论要发扬正能量值得肯定。甲使用群主的功能权限,将乙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
该案中,甲并没有对乙进行负面评价,没有对乙的名誉、荣誉造成负面影响,乙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移出群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最后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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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因行使微信群的功能权限引发的纠纷,系自主管理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但这并不代表互联网群组就成了“法外之地”。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加入到微信群、qq群等互联网群组时,作为群主,要对所建的群负责,履行管理职责。
1、设立微信群时保证目的合法;
2、对群员的言论和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群后要注意微信群成员的动向和行为,积极引导群员遵纪守法,遵守群纪群规;
3、对群员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劝阻、警告、退群、删除等等,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作为群成员,在群里沟通、交流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发言、理性表达。
适用法律:
1、《民事诉讼法》
第119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208条第3款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案件来源: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4407号,柳孔圣诉刘德志名誉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