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律师接到当事人委托,代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务。
因为借贷金额比较多,当事人没有钱交诉讼费,但是如果再不起诉,诉讼时效即将超过,怎么办?如果因为未缴纳诉讼费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还能中断诉讼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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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未缴纳诉讼费
裁定按撤诉处理
先看最高院的一个案例。
甲乙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700万元,借期3个月,从协议签订后的实际借款之日起计算。甲于2012年5月30日和6月26日分别向乙转账200万元、500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乙并未偿还借款。
2014年8月29日,甲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予以立案,后来因为没有交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2015年甲将债权转让给丙,因乙一直未还款,丙起诉乙,乙以经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高院认定虽然未缴纳诉讼费,但是诉讼时效自起诉状递交至法院时中断,所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判决乙向丙偿还全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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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未缴纳诉讼费
也能中断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可见,法律并未作出特殊要求必须缴纳诉讼费才可中断。
该案中两笔借款的到期日分别为2012年8月29日、2012年9月25日。甲于2014年8月29日起诉要求偿还两笔借款,法院确认当天收到起诉状,诉讼时效于当日中断,应重新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为当时《民法总则》并未施行,所以诉讼时效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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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考虑到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和裁判规则的差异性,律师曾直接到大连市某区法院立案窗口咨询。立案窗口答复称,他们以是否缴纳诉讼费来认定是否起诉,如果不缴纳诉讼费就不能中断诉讼时效。这就有可能与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相冲突了。
因此,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最高院判决、最高院民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的论述,提供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如果是债权人,在借钱给他人时,建议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字据,最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对于借款期限,既可以明确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如果不约定,就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归还借款,但应该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约定了还款时间,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建议在借款期届满之日起3年内起诉,否则经过诉讼时效,对方如果抗辩,法律不予保护。
如果诉讼时效即将经过,起诉又面临困难,那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1)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如寄送文件、写信、发送微信、邮件、短信、电话等,向债务人主张还款,电话保持录音,并在通话内容中体现各自的身份、借款数额、借款期限、要求债务人还钱的请求等;
(2)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他有权解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
(3)与债务人沟通,**让债务人作出分期偿还、部分偿还、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的承诺,**最好让债务人出具书面文件并签字。
2、如果是债务人,在向他人借钱时,建议提供担保人,有条件的也可以提供担保物。日后偿还全部欠款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向债权人申请分期还款、部分还款或者请求延期履行等。如果债权人在经过诉讼时效后才向法院起诉,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适用法律:
《民法总则》
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92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316号,祁文宏、曾凡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