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势证据规则在土地权属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2022年05月19日16:1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裁判要点

  人民政府在调处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时,应当首先依据有效的权属证明和不同历史时期的确权文件等证据材料作为确定权属的依据。在同一证据材料存在瑕疵或者不同证据材料之间存在矛盾时,可以根据优势证据规则的证明要求,综合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公平、公正地确定权利归属。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51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三合镇太安村委会茅坡山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陈业荣,组长。

  委托代理人江德运,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小江镇解放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遥,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永福东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谭丕创,市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三合镇太安村委会楠木根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高祥远,组长。

  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三合镇太安村委会茅坡山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茅坡山组)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北县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钦州市政府)和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三合镇太安村委会楠木根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楠木根组)林地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行终2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茅坡山组申请再审称:1.茅坡山组持有的《土地房产证附页》中“大山”的北至延伸到了争议地的西南向,覆盖了争议的两幅林地的全部范围。2.楠木根组持有的《产权登记表》不属于权属证明,且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确权的依据,且该表中“大山棋”“岭上塘”的四至与争议林地也不吻合。3.浦北县政府作出浦政决[2017]17号《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浦北县三合镇太安村委会茅坡山村民小组与楠木根村民小组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17号处理决定)时,未重新对现场进行勘验,而是照搬2008年绘制的《林地行政确权界线图》,且该图未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程序违法。4.在双方证据都没有绝对优势的情况下,浦北县政府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浦北县政府作出的17号处理决定和钦州市政府作出的钦政复决字(2017)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58号复议决定),判令浦北县政府对争议的“岭上塘”“大山岐”林地权属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书证材料记载东、西、南、北四至(以下简称四至)方位范围清楚的,以四至为准;四至记载不清楚,而该书证材料记载的面积清楚的,以面积为准;书证材料面积记载、四至方位不清又无附图的,根据权属参考凭证也不能确定具体位置的,由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原则确定权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政府在调处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时,应当首先依据有效的权属证明和不同历史时期的确权文件等证据材料作为确定权属的依据。在同一证据材料存在瑕疵或者不同证据材料之间存在矛盾时,可以根据优势证据规则的证明要求,综合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本着“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公平、公正地确定权利归属。本案中,茅坡山组与楠木根组争议的“岭上塘”“大山岐”两幅林地面积分别约3亩和6亩,土地四至明确,根据争议双方签字确认的勘查图,上述两争议地均位于石山岐的西北方向。经原审查明,茅坡山组所持“四固定”时期的《土地房产证附页》记载“大山”的四至中“西至石山岐直上火四种”,证实“大山”位于争议地的东南向,不包含争议地。而楠木根组所持“四固定”时期的《产权登记表》记载的“大山棋”“岭上塘”,经浦北县政府组织争议的双方到现场核实,“大山棋”记载的四至中有“北至田背”与争议现场吻合,其它东、南、西至在现场中无法确定;“岭上塘”记载的四至中有“西至德权山”“北至田边”与现场吻合,东、南至与现场无法吻合。浦北县政府经综合判断双方提供的证据,在分析认为楠木根组的证据更占优势的情况下,依法定职权作出17号确权决定,将争议地确权给楠木根组,符合土地山林确权案件中适用优势证据规则的证明要求。钦州市政府作出58号复议决定对上述处理决定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驳回茅坡山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茅坡山组主张,该组持有的《土地房产证附页》包含争议地,而茅坡山组持有的《产权登记表》与争议地四至不符,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且与浦北县政府的现场勘查情况及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茅坡山组还主张,楠木根组持有的《产权登记表》不属于权属证明,且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上述《产权登记表》是保存在浦北县三合镇人民政府的证据材料,盖有浦北县三合镇人民政府的公章,浦北县政府、钦州市政府亦认可该表的效力,因此,茅坡山组的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茅坡山组又主张,浦北县政府于2017年制作的《林地行政确权界线图》未经争议双方确认,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经核查,上述《林地行政确权界线图》上有争议双方的多名代表签字确认,茅坡山组的该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综上,茅坡山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三合镇太安村委会茅坡山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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