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对用人单位有什么风险?
案例:2015年4月,季某入职某公司从事采购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月工资为5500元。2017年8月14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同年10月底,该公司为季某出具离职证明。然而,此时季某已因离职证明没有及时提交给新公司未能顺利入职。
季某认为公司未及时向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失去了就职高薪职位的机会,员工要求公司赔偿2个月的工资损失20000元。
法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履行附属义务,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风险两个:
1、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如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就是失业金的金额,比如员工正常每个月要领失业金1600元,要领5个月,则公司赔偿金额是1600*5=9000元。
2、赔偿劳动者因缺乏离职证明未能就业导致的工资损失。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因担心招用了与前单位尚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带来的连带责任,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离职证明。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该证明,可能就无法被录用,因此造成就业方面的损失。
当然劳动者负有主张赔偿的举证责任,法律虽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赔偿责任,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具体损失及损失的金额,并且证明该损失与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比如公司虽未及时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但员工在未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情况下,在其他公司就业,故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不是员工能否再次就业的前提条件。
员工要提供证据证明因未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导致其不能就业,否则员工不能以公司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为由主张该期间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