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章制度,无法对劳动者进行约束了?

2022年05月19日16:2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件背景:L公司是一家服装定制公司,在江苏扬州的店铺重装开张时,印制了一些现金卷给当天到店的顾客使用。但是扬州店的店长和店员将用剩下的一些现金卷分别给自己的父母家人男朋友做了衣服。后单位发现要求返还。但员工主张。卷是给客人用的。我的父母男朋友也是客人。他们穿上公司的衣服出去也是给公司宣传。同时主张公司的现金卷也没有规定不能给家人用。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相应的规定。故,不承认自己的错误。拒绝返还财物。后,公司起诉这些员工要求返还财物。

  案件思路:在代理这起案件时,翻查顾问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确没有关于现金卷使用的相关规定,也正是这个漏洞。被员工抓住了。员工的家属算客人吗?那么从广泛意义上来说一定算客人。但是公司的目的是让员工的家属去用吗?肯定不是。所以要让法官能够理解听明白单位的意图。于是在庭上我举了一个例子,我说:如果我公司的店铺是卖手机的,我准备了20台手机,给新店开张到店的客人,但是店员把手机都给了自己的父母,男朋友,那么单位的目的达到了吗?这时还能说员工的家属是客人吗?于是法官听明白了。在事实方面解释清楚后,在找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可知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员工的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案件结果,一审我代理胜诉。二审我和顾问单位都没出庭依然胜诉。后附一审二审判决书,更多分享看我微信13520105550

  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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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判决:案号:(2018)苏13民终4162号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周娟为证明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交周娟名下银行账户自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12月21日期间的历史明细清单一份,旨在证明隆庆祥公司于2014年对店面进行装修时,一百余万元装修款全部汇入周娟个人账户内,但周娟没有从中赚取过任何个人利益,故一审法院认定周娟违反职业道德与事实不符。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本案是双方因周娟使用开业券所产生的纠纷,至于周娟之前在担任隆庆祥公司店长期间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与本案无关,故对周娟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周娟应否向隆庆祥公司返还27000元。

  本院认为,隆庆祥公司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开业券的具体使用规则,但根据一般公司的经营习惯,隆庆祥公司发放开业券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招揽新顾客或者回馈老顾客,而周娟将此可冲抵现金的开业券用于其本人及亲友制作服装,显然与隆庆祥公司发放上述现金券的目的不符。同时,周娟的上述做法也有违正常企业人员所该有的忠实勤勉之义务及社会公序良俗,因此,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周娟返还与涉案开业券所等值的款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周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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