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某民营企业去年在辖区工会的指导下成立了工会,并选举了相应的工会委员会成员。今年,该公司准备出台几项关于员工薪酬、绩效以及股权激励的制度。对此,公司已经研究了很久,但就制度生效的程序要件,目前产生了内部争议。有人说该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即可生效,也有人说经工会通过即可生效。
那么,仅由工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
解 答 公司的规章制度本身覆盖范围较广,包括了公司经营的方方面面。从劳动法意义上讲,对于那些与劳动者权益无关的制度,应当属于《公司法》等法律予以规范的部分。
本案中,该公司将要出台的制度恰恰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应当履行法定的企业民主管理程序,而不能仅以总经理办公会或工会审议来替代法定程序。
也就是说,如果该公司成立了职工代表大会,那么就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这部分制度。如果该公司并未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则应当召开职工大会进行制度草案讨论。公司针对经法定民主程序讨论后的制度,与工会协商确定,才能成为有效的规章制度。
依 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