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从总公司调动到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要求二倍工资?
员工从总公司调动到子公司,总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要求二倍工资?
这个问题,有些伙伴会有疑问,其实答案很简单,需要支付,为什么呢?因为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员工是在子公司上班,和子公司是存在劳动关系,而子公司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固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有伙伴会认为总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全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人事工作拥有实际决定权,是否应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
答案是不可以。当然除非是分公司,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是可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只要有总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即可。
所以为了避免存在风险,从总公司调动子公司的人员,一定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还有一个办法,员工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总公司有权调整员工在其所属的不同部门或不同的分支机构之间调动,乙方(员工)实际工作单位(地点)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地点)不一致时(视为后者外派到前者进行工作)”。
这样,虽然员工实际工作单位和地点均在子公司处,但根据员工与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可知,员工实际工作单位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不一致时,视为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即总公司)外派到实际工作单位进行工作。所以应认定员工与子公司之间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不能要求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