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你该怎么办???
原创: 林峰 北京律师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援助团
一般情况下你有两个选择:
第一个选择:
你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公司给付停止工作期间的工资。
劳动仲裁和法院一般会有二种处理方法:
一、劳动仲裁和法院会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理由。如果无正当、合法、合理的理由,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会支持劳动者的诉求,裁定或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且会判决用人单位给付诉讼期间的工资。
二、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期间,如果发现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仲裁和法院也会做好释明工作,告知劳动者将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变更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请求。
如经充分释明,劳动者仍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尊重劳动者的诉权,驳回劳动者的请求,告知其可另行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如经释明后,劳动者的请求变更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的,应当继续处理。
第二个选择:
劳动者直接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系违法解除,直接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主要有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
(4)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5)劳动者已入职新单位的;
(6)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复工通知,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但劳动者拒绝的;
(7)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
当然,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的,用人单位仅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则劳动仲裁和法院则一般轻信用人单位的一面之词,不会认定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会支持劳动者有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