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高?还是人身损害赔偿高?
2005年著名演员刘威、海一天担任主演,王瑞执导的三十集电视剧《老城》剧组陷入一场一死多伤的血案。直到今天,死者遗体还陈尸公安机关。而投巨资拍摄的这部电视剧也至今未能如期上映。行凶人在2006年1月就被判处死刑。但是,死者张某和伤者李某的索赔之诉却历经数年才获解决。死者张某家属的代理人与伤者李某的代理人是分别走的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最终张某家属仅获得十五万左右的赔偿,李某最终获得近三十万元的赔偿。相比之下,人身损害赔偿是高于工伤赔偿。而且工伤赔偿的诉讼历程是远比人身损害赔偿的过程长。
另外,一起事件的多名受害人应当协调一致进行诉讼,否则会互相影响,反而使诉讼周期更长。下面本律师向大家介绍这起案例,请大家从中可以借鉴相关的法律思路:
2005年,著名导演王瑞携手著名演员刘威和海一天随即成立剧组开拍三十集电视剧《老城》(后更名为《古城》)。当年7月3日,剧组在河北徐水县的一座山庄拍摄时,剧组雇佣的司机陈子安因琐事与剧组发生冲突,开着剧组的货车撞向路边的人群。现场血肉横飞,剧组司机张旺当场身亡,另一名司机李运录被撞成重伤。其他十余人受伤。陈子安撞人后,驾车疯狂逃窜,手持菜刀砍伤多人,终被见义勇为的人群制服.
后公安机关依法逮捕陈子安,并最终执行死刑。蹊跷的是发生惨案的第二天,摄制单位将电视剧的版权转让给中视喜洋洋广告公司。后版权继续转手,最终接手的是著名的“华风气象影视集团”。而最初投资该片的中联影视中心是中国文联设立,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全资子公司。经查阅工商档案,该公司实际以对外出借拍摄手续为生。法院的诉讼档案显示,中联影视中心曾与多名导演和知名演员对簿公堂。作为被告的该中心,基本全部败诉。但是均因无财产可执行而未实际履行赔付责任。
此次事件中受伤最重的司机李运录在医院多次下达病危通知的情况下,终大难不死。李运录的家属四处凑款十余万元为其看病,而剧组无任何人出面承担责任。死者张旺因家中无钱办理后事一直存尸公安局。现在存尸费都高达二十余万元(每天五十元)。
2006年1月行凶的司机陈子安被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尔后,死者张旺的家属和伤者李运录分别开始了艰难的诉讼之路。
李运录委托律师先后进行了四轮诉讼:
首诉:2006年3月27日,李运录以与中联影视中心(以下简称中联)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因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侵害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联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经鉴定,李运录伤残鉴定为八级。但是,由于同一事故的死者张旺的亲属先于李运录向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张旺与中联存在劳动关系。朝阳仲裁委确认了张旺与中联的劳动关系。中联不服后起诉到朝阳法院。后经过二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了张旺与中联的劳动关系。因同一事件有法院判决确认。因此, 2007年12月27日,朝阳法院作裁定:双方间的争议宜先通过劳动仲裁方式解决,驳回李运录的起诉。因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结果相差很大。李运录与代理律师原本不想选择赔偿较低的劳动关系索赔。但是,由于受到张旺家案件的影响,不得不被动的走向劳动关系。但是,接下更令人气愤和无奈!!!
再诉:李运录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其与中联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3月7日,仲裁委以超过申诉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直至2009年10月30日,朝阳法院判决:认定双方自2005年3月起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张旺家属依据朝阳法院和二中院的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书向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申请工伤鉴定。人保局确认为工伤。后张旺家属持工伤的认可起诉中联影视中心要求赔偿。朝阳法院和二中院仅判决十余万元的损失(如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起诉,应当得到三十万至五十万元的赔偿)。
还诉:在确认劳动关系后,2010年8月6日,李运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保局以申请认定工伤的时间超过一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李运录不服,向朝阳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分别于2011年11月29日和2012年2月16日判决维持人保局的决定。但是,朝阳法院行政庭建议李运录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精神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超过工伤认定期限而无法获得工伤认定的,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追究用人单位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此时,李运录的诉讼峰回路转,又回到起点。
四诉:2012年3月5日,李运录再次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联赔偿。2012年9月21日,朝阳法院最终判决中联影视中心赔偿李运录近三十万元。李运录的权利终于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