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更名或者非员工的原因转签劳动合同后,员工的工龄要合并计算。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小明入职物业公司,2012年6月,物业公司公司决定使用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另一家保洁公司的名称对外营业。注册保洁公司后,保洁公司的名义与包括小明在内的全体员工换签了劳动合同。小明的工作场所、工作内容及上下级工作关系均未发生变化。在职期间,二家公司都没有给小明参加社会保险费。2018年3月,小明以此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侵犯合法权利由被迫行使被迫解除权,书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合并计算其在物业公司与保洁公司的工作年限并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问题:
1、员工在何种情况下行使被迫解除权;
2、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小明在物业公司和保洁公司的工作年限是否合并计算。
易凯看法: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就是对劳动者被迫解除权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上述六种情况,劳动者就可行使被迫解除权。劳动者不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者要注意行使被迫解除权的程序,要有效向用人单位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而且要在书面通知上写明解除的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据。
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5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易凯焦点:非劳动者原因,出现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工龄要合并计算。但是,劳动者要保留相关证据。例如:前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工资卡流水。用人单位通知与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通知。劳动者要证明前用人单位与后用人单位的承继关系。
本案中,自用人单位以保洁公司名义对小明用工之日起,小明与物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即自然终止,但物业公司未支付小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并且,小明的工作场所、工作内容及上下级工作关系均未因为公司主体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因此可认定公司主体的改变非小明本人的原因所导致。在这种情况下,小明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理结果:
小明申请仲裁后,保洁公司不认可小明在物业公司的工龄,小明根据物业公司的工资流水和物业公司通知小明换签劳动合同的通知等证据,最终获得仲裁委的支持,仲裁委裁决保洁公司按小明的合并工龄向小明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保洁公司不服仲裁委的裁决提出起诉,法院经审理同样支持了小明的诉讼请求,保洁公司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也同样驳回了保洁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保护的小明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