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10月,张某辞职离开其就职的某公司。后张某向该公司的200多名高管人员邮寄举报信,实名举报其直属上司陈某的种种违规行为,致使陈某被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以张某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审理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披露其隐私权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本案中,张某的举报信内容基本属实,并非纯属捏造虚假事实。且陈某对下属人员的日常管理行为确有不妥当之处,例如为了业绩引导要求下属人员不真实操作、使用红包式罚款、请客聚餐等,故张某的举报信,并不构成对陈某名誉权的侵权,本院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俗话说,“身正不怕影子歪”,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应当依公司规章制度行使管理权,如管理人员自身存在“吃拿卡要”的行为,因被下属检举而丢掉工作,不能以侵犯名誉权起诉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