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2年4月,田齐进入华帝公司担任设计工作。田齐在大学期间非常热爱唱歌,工作后,田齐依然没有放弃这个兴趣爱好。只要当天不加班,他就会去家里附近的酒吧驻唱。为了不影响第二天的工作,田齐一般唱到晚上10点就结束回家了。某天,田齐因工作安排问题与领导起了争执。随后,该领导得知田齐经常在下班后前往酒吧驻唱,属于兼职行为。人力资源部于2014年11月30日通知田齐解除劳动合同。田齐认为公司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员工在外兼职,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员工在业余时间进行兼职活动。公司方声称田齐的兼职行为对其本职工作产生严重影响,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用以证明。田齐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利益冲突的活动,也未对本职工作产生影响。公司以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田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款中可以发现,法律对于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是持认可态度的,但同时也给予用人单位解除权。劳动者从事兼职行为必须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法律也给予了第一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第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劳动者不得从事第二职业的,劳动者应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
本案中,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田齐劳动合同,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田齐的兼职行为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也未证明公司曾要求田齐不得从事兼职行为,田齐拒不改正。所以公司以此解除田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