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案例再出江湖!没有建工会却规定解除需工会全程参与

2022年05月24日16:4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劳动者因违纪行为被解雇,用人单位制度规定解除需工会全程参与,因解除行为无工会参与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类别/关键词】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违纪/工会/程序违法/处罚/公证待遇/违法/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5年10月20日入职上海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牛公司),担任产品专员一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20日。

  2017年12月5日,途牛公司监察部监察一组出具《关于南京新街口门市骆某存在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2017年4月至9月期间,国内短线事业部﹨周边跟团产品部﹨华东一组旅游产品专员王某存在授意和默许供应商南京时尚公司刷单的行为,并附有王某和供应商聊天记录摘选为证。

  2017年12月26日,途牛公司向王某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现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后,王某向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途牛公司支付工资、体检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项。该委支持其部分请求后,途牛公司不服,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2017年11月,我公司监察部门在对南京新街口门市其他员工的违规行为调查中,发现供应商南京时尚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虚假交易的行为。对此公司作出了内部调查报告,并按照公司流程逐级申报审查,最终认定王某有刷单行为,并于2017年12月26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我公司认为,王某的刷单行为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我公司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者辩称:途牛公司提供聊天记录证明我存在刷单行为,我承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现就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都是供应商在提刷单两字,与我没有任何关系,也无法体现我已经刷单。实际我已经领取的绩效奖金与供应商或他人的刷单行为也没有任何关系。再者,根据《行政处罚管理流程的规定》,途牛公司既没有在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之前通知我参加三方会议等,之后也没有给我申诉的权利。故不同意途牛公司的诉请,坚持认为途牛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

  途牛公司认为王某在工作中存在违纪行为,可以依据价值观红线、《虚假交易认定及处罚标准》、《行政处罚管理流程》对王某进行查处。但恰恰是途牛公司在查处过程中不按照《行政处罚管理流程》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规定执行,既没有事先与王某进行三方沟通,又没有事后进行绩效面谈,更遑论工会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其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对于内部人员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劳动秩序,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途牛公司不依据《行政处罚管理流程》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剥夺了王某作为员工应该享有的公正待遇和劳动权利,妨碍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构成违法。综上,途牛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王某同意仲裁确定的赔偿金金额,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判令途牛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用人单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实务要点】

  通过本案案情,作如下分析:

  一、本案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看似健全完善,实则存在巨大法律漏洞,最终演化为额外用工成本的支出。

  我们之前也刊登过,因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时,需通知本企业工会,亦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而被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而本案中用人单位给自己是套上加套,不仅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程序需要与劳动者事先沟通、事后面谈,还规定了工会要全程参与。然而,在实操过程中,不仅没有与劳动者进行事先沟通和事后面谈,更夸张的是根本没有工会,如此规定的结果就是,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可能有合法解除,将全部是违法解除。

  二、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仅仅约束劳动者,同样也约束用人单位。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没有意识到这点,总以为规章制度是给劳动者制定的,用来管理和处罚劳动者的,所以,对于规章制度中关于约束用人单位的规定,毫不在意,即使很清楚规章制度可以约束用人单位,也不按规定执行,这样做的结果如同本案,一旦与劳动者发生纠纷,就会处于不利地位。

  三、提醒HR们,作为专业人员,需要掌握与专业相匹配的专业技能并能熟练应用,而不是依靠于网络上毫无选择性的摘抄。我们常说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仅仅要合法、合理和具有可操作性,适合本企业也同样非常重要,HR们应通过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帮助用人单位维护权益,同时体现自己的价值,这就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提高,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案例索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9845号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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