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男,1955年9月2日出生。2008年3月5日,李某应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书面合同,公司也未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2017年9月3日,该公司以李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将其辞退。之后,李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经济赔偿。
【分析】
对用人单位辞退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应支付经济赔偿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本案中,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并不能因此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系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简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在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两个规定存在冲突。不少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仅系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因此,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诚然,《劳动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和补充,是对具体问题的细化,使其更有操作性和执行性。因此,在补充和细化的问题上,应与《劳动合同法》相同乃至优先适用的效力。
实践中,存在大量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的现象,如要求用人单位不能终止与此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将不得不与劳动者一直保持劳动关系。显然,这对用人单位十分不公平,且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解除权具有积极的意义,这将充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而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
综上,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