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劳动者上班时间休息而非睡觉,不符合上班时间睡觉严重违纪情形,被判解除违法。
【类别/关键词】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严重违纪/上班时间睡觉/休息/视频监控/民主程序/
【基本案情】
贾某于2004年6月14日入职北京和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公司)。离职前负责资材部门搬运工作。2016年7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第8条第8.1款约定“乙方(贾某)已知悉并详细阅读甲方的规章制度,承诺严格遵守”;第8.3款第(g)项约定“非休息时间内有睡觉行为的属于严重违纪。”
2018年3月7日,和信公司以贾某“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2月8日工作时间在资材库房内有多次睡觉行为违反了公司《就业规则》第47条第5款之规定”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3月19日,贾某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和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工资。该委驳回其请求后,贾某不服,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和信公司提供的监控记录并不完整,我上夜班时,12时到1时是吃饭时间,上半夜中间休息时间为10时至10时10分,下半夜休息时间为3时至3时10分,早饭时间为5时至5时30分。而监控记录中将上述休息及吃饭时间均统计为睡觉时间,不符合客观实际。我提交的检讨书是受到诱骗而书写,且只认可非休息时间休息,并未承认有睡觉行为,因此和信公司以我在非休息时间睡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应属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辩称:根据我公司提交的证据,贾某违反《就业规则》,上夜班时有睡觉行为,我公司据此作出的解除行为合法。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贾某虽否认上夜班期间睡觉,但根据和信公司提交的《监控记录》,该监控记录虽不连续以及有部分视野遮挡,但能够显示贾某在资材仓库西南角多次有拿被子、铺被子等行为,结合其本人出具的《检讨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工作期间有睡觉行为。根据贾某与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贾某应知晓劳动合同第8条第8.3款第(g)项约定“非休息时间内有睡觉行为的属于严重违纪”以及《就业规则》第47条规定“在非休息时间内有睡觉行为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贾某在已知晓上述规则的情况下,存在上述违纪行为,和信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判令驳回贾某诉讼请求。劳动者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和信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为贾某于夜班时间内多次睡觉,并提供监控视频作为证据,制度依据为和信公司《就业规则》第47条“在非休息时间内有睡觉行为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贾某虽主张和信公司提交的视频为多个间断的、不连续的视频记录,但其并不否认视频中为本人,经贾某申请一审法院亦对鉴定事项作出处理,故二审法院对监控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监控视频,贾某确有拿被子、铺被子的行为。对于贾某是否存在“非休息时间内有睡觉行为”,则需结合检讨书进一步认定。而根据检讨书内容,其在书面检讨中仅承认在非休息时间休息,并未承认存在睡觉之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作出的较为严重的惩戒行为,法院在审查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时应采用较高的证明标准而加以判断,在贾某并未自认存在“非休息时间内有睡觉行为”的情况下,和信公司以此为由与贾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应认定为违法解除。故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和信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违法,支付贾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实务要点】
本案用人单位可能有点冤,但问题还是出现在管理不够细致和严格上,根据案情,作如下分析:
一、用人单位因无法证明劳动者非工作时间休息属于睡觉而被判违法解除,其实这点还真是难为用人单位了,除了劳动者本人承认外,很难完全用证据来区分休息和睡觉。本案中,劳动者恰恰只承认休息,而否认睡觉,法院因此判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对用人单位来说确实难以接受。
二、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具有可操作性,并适合本企业,还需严格执行。本案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民主程序,也向全体劳动者公示,做得非常专业。但在劳动者出现违纪行为后,对于劳动者检讨书的内容与违纪行为对应上出现纰漏,导致败诉,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一定要细致,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不得有半点马虎。
三、提示用人单位,看过此案例后可能会愤愤不平,但需平心静气的接受,毕竟HR们的管理水平确实有待提高,法院对于用人单位的严格,正是HR不断提升管理水平的动力。
【案例索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3655号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