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服用人单位在工作群中发布处理决定,请求用人单位赔礼道歉,法院认定系企业管理范畴不属受理范围。
类别/关键词
民事/侵权/名誉权/受理范围/
基本案情
王某原系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银公司)员工,因双方纠纷,钢银公司在工作群中公布开除王某通知,后王某申请仲裁,该案最终认定钢银公司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违法。王某又以钢银公司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钢银公司总裁黄某滥用管理权,将开除我的通报发布在1000多人的工作群中,且通报中存在侮辱、诽谤我的言辞,后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已认定钢银公司开除我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已造成我在行业内的社会评价降低、求职遇阻,故黄某的上述行为已对我的名誉构成严重侵害,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辩称:我公司就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一事,自始至终是以公司内部管理的角度出发,执行企业对员工的常规管理事务,并未通过侮辱性质的文字或语言攻击王某,且我公司进行员工管理、公告开除等信息的传播都仅限于公司内部,没有超过公司管理的必要范围。
法院认为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与其管理的人员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些部门对其被管理的人员所作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是一种内部管理的行政行为,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钢银公司对王某所作的处理决定,以及在企业内部工作群通知的行为,没有超出必要的范围,属于企业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裁定驳回王某起诉。
劳动者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裁定。
实务要点
通过本案,关于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名誉权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本案案情比较简单,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在工作群中,发布开除通知侵害了其名誉权,但因该处理决定属于企业自主权范畴,未超出管理范围,其亦未超出企业内部范围,法院不予处理,不属于受案范围。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解除通知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侵害劳动者的名誉权。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因与劳动者产生矛盾,故意以离职证明相要挟,甚至在离职证明中表述“劳动者态度散漫”、“制造团队矛盾”、“弄虚作假”、“违反公司纪律”等等,对劳动者后续求职恶意设置障碍。殊不知,这样的障碍已经妨害到劳动者求职,甚至侵害到劳动者名誉权,提醒用人单位,勿做此无用且害人害己的行为。
三、用人单位应依规合理管理劳动者,避免过激行为。在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处于主导地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规合理的管理劳动者,在与劳动者产生矛盾或纠纷时,也应用积极和正确的态度去应对,而不是强势和不理智,甚至作出过激行为,如此更不利于用工管理。
案例索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36号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