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1年8月,王某入职沈阳JCWY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CWY公司”),从事装配工作。
2011年12月19日,王某向JCWY公司出具《协议书》一份,主要载明:王某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不在JCWY公司办理保险,并要求JCWY公司将应由单位承担部分以工资形式发放给个人,由王某自行办理保险;特提出申请并保证将来不再要求JCWY公司工作期间的保险待遇。
2013年5月21日,JCWY公司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合同期限从2013年5月2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工资标准1300元/月。
2013年6月18日,王某给JCWY公司出具《保证书》一份,主要约定:王某保证,今后在JCWY公司工作期间不再参加养老保险,申请退保,请领导批准。2013年7月JCWY公司给王某缴纳一个月的社会保险。
JCWY公司每月向王某支付保险费现金200元,合计为6,800元。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期间,王某共计领取工资13,452.66元。
2015年3月18日,王某向沈阳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当日,该委员会以王某的仲裁请求超过时效,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某不服,故诉至一审法院。
【王某诉讼请求】
1、支付2011年9月16日至2012年8月15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103元;
2、……。
【一审法院观点】
对于王某要求支付2011年9月16日至2012年8月1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因王某与JCWY公司于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JCWY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月用工期间内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已经向JCWY公司提供劳动,故JCWY公司应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452.66元(从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王某共计领取工资13,452.66元)。
【一审裁判结果】
JCWY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452.66元。
宣判后,JCWY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提出上诉。JCWY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在计算二倍工资差额基数时,未扣除我公司每月给王某的200元保险补助,因此导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计算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或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观点】
关于JCWY公司提出在计算二倍工资差额基数时,应扣除每月200元保险补助的主张。由于JCWY公司给付王某的每月200元系保险补偿款,不应计入工资总额,因此,对于JCWY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JCWY公司应向王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252.66元(13,452.66元-200元/月×11个月)。
【二审裁判结果】
1、变更(2016)辽011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为:JCWY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252.66元;
2、……。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审案号:(2016)辽0112民初1423号
二审案号:(2016)辽01民终77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