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6月4日,大兴建筑公司工会主席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大兴建筑公司支付其任职期间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万元。
大兴建筑公司庭审时答辩不应支付张某双倍工资,理由为张某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工会专职主席,原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的工会主席任期未满,在此期间,双方不用续签劳动合同。
经庭审调查,2015年5月8日,张某应聘到大兴建筑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4月23日,大兴建筑公司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成立本企业工会组织,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张某当选为工会专职主席,任期3年。
2017年5月7日,双方之间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张某继续在大兴建筑公司从事工会管理工作。
争议焦点:企业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能否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分析】
本案在仲裁庭合议时,针对争议焦点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是大兴建筑公司支付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理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照以上法律规定,不应该考虑未签劳动合同的各种原因,只要存在大兴建筑公司没有与张某及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就应承担法律责任,支付双倍工资。
第二种是大兴建筑公司不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理由是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张某自当选大兴建筑公司工会主席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3年至2020年4月22日。虽然双方存在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但法律视为双方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2020年4月22日,在此期间不应支付张某主张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经仲裁庭合议,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适用于一般职工。对于特殊类职工,应按照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医疗期的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加之本案涉及的工会任职期间的工作人员。
《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张某自当选大兴建筑公司工会专职主席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3年至2020年4月22日任职期满,虽然双方存在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但基于《工会法》对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期限的特殊规定,大兴建筑公司在张某任职期间不用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争议频发,此类案件,要求仲裁员在实务办案中应全面科学系统的把握法律规定和仲裁办案的结合点,以良法善治原则推动受理案件依法合情合理处置,最大化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依法保障企业正当权益,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转,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综合考量,仲裁庭采纳第二种观点,大兴建筑公司不支付张某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延伸思考】
一、企业工会主席的职责、作用及其待遇
按照《工会法》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工会主席应从职工群体中选举产生,代表全体职工履行工会管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当选的工会主席可以代表全体职工一方与企业代表一方签订集体合同,同时担任所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及时有效处理职工与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发挥“协调人”和“联络员”作用。企业应及时与当选的工会主席协商一致确定工资福利待遇,可以签订专项岗位协议,明确工会主席履行正常职务期间相关的工资福利,避免产生矛盾纠纷。同时法律规定,工会主席在工作日从事工会管理工作,视为正常出勤,所在企业应予以支持,不能因各种理由扣发其工资。
二、企业工会主席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法律程序中的实务。
职工与所在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进行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中,工会主席应发挥积极作用,公平公正处理双方之间争议,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在实务中,为妥善处理争议,工会主席可以在仲裁机构、法院工作程序中依法支持或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处理劳动争议,而不能代表企业一方或担任企业委托代理人与职工庭审抗辩,也就是说工会主席不能代表企业与职工“打官司”,这是由我国工会组织性质决定的,工会主席应当在实务中予以重视。
三、企业工会主席劳动合同期限规定
《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工会主席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规定,企业可以依法解除与工会主席之间劳动合同。这也说明工会主席首先是企业一名职工,同样应受到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的约束,而不是法外之人,同时工会主席更是全体职工的代表,更应模范遵守法律规定,发挥表率作用。
四、实务中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的几种情形。
一是女职工“三期”期间。企业没有与女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期满,自动顺延至相应情形消除为止,在此期间企业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职工医疗期期间。职工在依法享受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自动顺延至医疗期满为止,在此期间企业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间。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劳动合同期满,自动顺延至停工留薪期期满为止,在此期间企业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情形,按照法律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应自动顺延相应情形消除为止。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这几种情形应归类为法律视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支付劳动者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要求签订而企业无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实务,为避免引发劳动纠纷,企业在以上几种情形中应及时与职工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之间权利义务。
综上,企业工会主席作为企业职工的主要代表,应依法充分履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引导教育全体职工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同时,提高自身工资水平。企业负责人要支持工会主席正常开展工作,同时在人财物等各方面保障企业工会工作正常进行,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科学有效,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