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张某系某公司员工,于2017年5月发生工伤,被鉴定为伤残10级。2018年1月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分别在2018年1月25日、28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支付了2笔款项。一笔写明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外一笔款项则是在发放工资的同时,重复发放了一份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未写明款项内容。公司多次与张某沟通,要求其返还重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张某不予理睬。为此,公司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张某则辩称,第二笔款项未写明支付内容,自己没有义务承担因公司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
最终,仲裁委裁决张某返还公司重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分 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履行了法定义务。对于用人单位因工作失误重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虽不是由于张某的原因造成公司重复支付待遇,张某也应当返还重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建 议
实践中,用人单位对于因工伤所发生的款项支出应当专款专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并在支付内容栏清晰注明具体支付项目。
同时,在公司内部实行工伤费用的审核流程,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工作失误,也避免在裁决后强制执行时可能花费大量精力和物力。